窦玉波 律师
上海大盈律师事务所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不当竞争
fa160020 上海 | 闵行区
我于今年2011年8月31日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 要求一月内安排交接 由于公司不同意 书面并未签字 但有邮件往来记录截屏(打印稿件,原邮件已被公司IT删除)
最终由于工作的连贯性 并且无人交接 于11月底离开 公司不出具退工单 并认为我是无故离开 要求支付3月工资罚款
请问是不是我的辞职在11月底已经失效 谢谢
补充:我当时签订的员工手册上面说明无故离开要赔偿1至3月工资 所以我一直有疑问自己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他们说的无故离开;其二由于公司一直声称我操作的项目比较大 现在公司直接要求索赔几十万 理由同样也是我的无故离开
我位于上海闵行区 如果可以请给我您的联系方式 我们正在寻求律师帮助 再次感谢帮助
窦玉波律师 专家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1.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即使你做的项目较大,你已提前通知公司,公司应该安排相应的接替人员,否则造成损失也应当由公司承担。
2.公司在员工手册上说明无故离开要赔偿1至3月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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