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朱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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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辉 律师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房产纠纷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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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109915   福建 | 厦门市
朱律师是湖南省汝城文明的人吗?

朱中辉律师 专家律师

河南-驻马店市

是的。你是哪位?
why2008   河南 | 驻马店市
我和老公因感情不和现在正在闹离婚,婚前的房子是我老公借钱买的,房产证写我老公的名字,我无出过一分钱,但是我们结婚以后房贷是用我们共同的存款,现在为止房贷还有一部分没有还清,现在我们离婚我能争取放在的权利吗?如果我能争取的话,我应多大的比例?

朱中辉律师 专家律师

河南-驻马店市

你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屋的产权归婚前按揭一方个人所有,而不应认定为共同所有。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这部分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人应当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份额(原则上平均分割)补偿给对方。剩余的按揭贷款债务当然也只能由婚前按揭一方负担。配偶一方共同参与偿还按揭贷款,对方对房屋的保值、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当认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付出的结果,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就房屋增值部分对配偶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解答者:朱中辉律师 13849197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