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赵育锋律师

1

赵育锋 律师

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已帮助:6关注数:0 +关注
热门文章
律师咨询(6条) 律师评价(0条)
  山西 | 太原市
无证驾驶不小心撞死两位老人后逃逸、三天内自首、会如何判刑? 有证驾驶不小心撞死两位老人后逃逸、三天内自首、会如何判刑?

赵育锋律师 专家律师

山西-临汾市

您好,基于以上所述 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山西 | 临汾市
期房买卖双方已成交,去房管局信息管理中心,不给更名,售楼处就不给更改合同,应该找谁,怎么办?买家要求退款更名选其一,我都办不到,请专家支招!

赵育锋律师 专家律师

山西-临汾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转让:(六)、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但该条限定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动产,并未涉及期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也没有规定。 那么,购房的期房可以转让吗?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期房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履行法定的程序。具体到各个地区又是不同的。 二、如何办理期房转让手续?期房转让怎么办理? 由于各个地区在期房转让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我们在此以北京市的相关为具体实例,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办理期房转让手续。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对期房转让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期房的转让不是房屋的转让,而是预购合同的转让,北京市的《办法》明确了与购房转让的合法性,同时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定。 1、具备权益转让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预购房转让必须有预购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预售登记后就可以进行转让。在此,虽未对预售认购协议签订后的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实际上排除了签订认购协议就转让期房的合法性。 2、征得开发商同意 根据《办法》规定,预购人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无须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一规定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 3、转让合同与登记 《办法》规定,转让与售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进行预售变更登记。 4、权益转让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预购房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人(房屋买受人)的一切权力。 5、转让价格 《办法》对转让价格没有作出规定,《合同法》对期房转让的价格也没有作规定。所以,对于期房转让的价格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以上就是对“购买的期房可以卖出吗”“如何办理期房转让手续”所作的解答。由于目前在全国层面上没有对期房的转让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在具体的规定上是存在不同的。但是,从实践来看,期房转让是普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慎重对待期房转让,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毕竟房屋价格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一旦出现问题的话就后悔都来不及了。
fa2147507430   陕西 | 西安市
赵律师,您好 我朋友现在18岁,孩子都已经五个月了,但是现在因为感情不合。想离婚,但是想自己带孩子,不愿把抚养权给他老公。但是因为年龄不够,还没领结婚证。该怎样才能让她自己带孩子

赵育锋律师 专家律师

山西-临汾市

您好,没有结婚证,就是没有结婚。在法律上认定为同居关系,只要协议一下,有自己抚养孩子就可以。如果对方不同意,只能以起诉的方式要孩子的抚养权
fa2147501999   四川 | 眉山市
双方因感情不睦,女方在与男方家人发生矛盾后离家,至今已近两年。男方在女方离家1年多后隐藏婚姻状况与另一女子发展了恋情。现女方回家,要求离婚,请问,如何裁定过失方。

赵育锋律师 专家律师

山西-临汾市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对于男方,对他人隐瞒婚姻状况,是一种欺骗,好在没有形成婚姻,因此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没有违法犯罪;对于女方,婚后长期离家,也不为过传统观念所认可,但也没有违反法律,只是形成最高院“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情形。谢谢
fa2147501055   浙江 | 绍兴市
谢谢赵育锋律师的解答!孩子对于房产有没有分割份(因为我有听说房子孩子也有三分之一份)?我老公是患有高血压引起的脑溢血,现在身体大不如以前,虽然在上班,但只能维持他自己的生活开销,是不是孩子的抚养权对我有利点?(有听说同等条件下,孩子判给父亲的几率大,孩子现在12岁)

赵育锋律师 专家律师

山西-临汾市

您好,很高兴继续为您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劳动所得,不同意遗产的分割。如果想给孩子留一份,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这只是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绝不是孩子对夫妻财产有分割权。 孩子现在已经12岁了,依据法律规定,在判决孩子抚养关系的案件中,对年满十周岁的子女,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因此本案中,孩子的意见将作为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谢谢
fa2147501055   浙江 | 绍兴市
谢谢赵育锋律师的解答!孩子对于房产有没有分割份(因为我有听说房子孩子也有三分之一份)?我老公是患有高血压引起的脑溢血,现在身体大不如以前,虽然在上班,但只能维持他自己的生活开销,是不是孩子的抚养权对我有利点?(有听说同等条件下,孩子判给父亲的几率大,孩子现在12岁)

赵育锋律师 专家律师

山西-临汾市

您好,很高兴继续为您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劳动所得,不同意遗产的分割。如果想给孩子留一份,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这只是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绝不是孩子对夫妻财产有分割权。 孩子现在已经12岁了,依据法律规定,在判决孩子抚养关系的案件中,对年满十周岁的子女,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因此本案中,孩子的意见将作为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孩子在父母离婚中的权益保护体现在,抚养费、教育费、等未成年人应有的权益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