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良 律师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常年顾问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cxl19761001 上海 | 黄浦区
我们是丹阳市广电局的临时工,我们单位的前身是广播站,人事归乡镇领导,业务归广播电视局领导,后来我们单位于1994年筹建有线电视网络,当时进去的都是临时工,没有一位招聘干部或正式工,效益逐年转好,后于2004年由国家相关政策收编于广电局管理经营,在收编过程中由乡镇其他部门招进了一批招聘职工,也就是现在的正式工,他们的年龄大多比我们大,他们从事这行业的工作经验都没我们多,可以说是从头干起,也可以说是我们手把手教出来的徒弟,但是我们发现我们的待遇和他们相差太多,一年的差距在2.5万元左右,我们感觉到这与倡导和谐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符,想请教杨律师对于我们的事能否提出切实可行的帮助来提高我们的待遇,缩小与正式工的差距.
杨红良律师 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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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遭遇值得同情。但要解决你们提出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你们现在是否和广电局里签订有劳动合同?广电局是不是按照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待遇?第二,你们所说的“正式工”现在算什么性质?他们与单位之间是事业编制的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他们有事业编制而你们没有,则两类人员之间在待遇问题上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可比性。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只能通过行政协商、工会呼吁等途径,要求提高工资待遇。如果正式工和你们一样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主张同工同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形式依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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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下班回家时打了一辆出租车,可是在半路上出租车于另外一辆车撞了,我得脸部受了伤,虽然不太严重,但是脸上留了一道疤痕,让我感觉很自卑,更何况我还没有结婚,我能向出租车公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杨红良律师 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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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首先要明确大前提:像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其次,上述法律规定仅仅规定了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至于是否具有现实性,还要看损害的程度,损害的程度轻重直接关系到您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请根据您受伤严重程度,特别是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判断您自己受到的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再决定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