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广清 律师
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纠纷
zyx19780305 河北 | 唐山市
您好,我是1998年4月到本地一财政开支的行政机关做临时工的,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也未给我缴纳任何保险费用。
2008年3月27日,局里口头通知我将我辞退,经济补偿日期定为2007年12月31日,但工作到2008年4月底。2008年4月中旬,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我到本地劳动局咨询,劳动局说只要单位不需要用你了就可以辞退你,但10年养老保险必须交上,2008年1-4月给双倍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我想请教一下这种说法到底合不合法?
如果劳动局的说法不合法,那么我现在已连续工作满10年了,可不可以要求单位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工作?(单位也存在其他非编制内用工形式)
徐广清律师 专家律师
河北-唐山市
劳动局的说法是对的,现在单位不同意再和你签合同了,你不可以要求无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