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昌赣 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遗产继承工程建筑金融证券
fa106362 上海 | 浦东新区
1992年时我们十几人借用一企业法人身份自行在“原水股份”公司购买了一些法人股,十五年后2007年4月抛掉了,现在税务部门找到我们所借用名义的单位说要追缴企业所得税,我们想问:我们该追缴这个税吗?
黄昌赣律师 专家律师
广东-广州市
目前,我国税务法律对“个人出资以法人名义认购法人股”的征税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有通过法院依法确权的法人股,实践中才能按个人所有的二级市场的股票来征税。因为只有依法确权归个人所有的法人股股票,税务机关才可认定该股票的抛售不是企业所得,才可依法不征企业所得税。
您们现在可跟税务机关协商征税事宜。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黄昌赣律师
联系电话:13302296549
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