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兵 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00199112362
地 址:
madafu1956 江苏 | 南京市
1992年,我因工作调动到被诉人处工作,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94年公司指派我经销处工作,96年因效益不好经销处倒闭。当时公司让我在家等待消息,但一直也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直到今年2月初,我主动找公司才得知:公司已在 97年就把我的劳动关系转到省人才交流中心,社会保险也终止了。而这一情况我本人毫不知情。这么多年来,申诉人生活虽很艰苦但从没给公司添过任何负担,可没想到公司却这样无情,实在令申诉人心寒。且公司的做法已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王惠兵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市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不生效.
xinan123 江苏 | 南京市
王律师:您好!
我因公骑自己的摩托车外出,因一个小孩突然横穿马路不慎相撞,问题比较严重,估计医药费用要十多万,交警判我承担主要责任,单位已经开出证明,承认我因公外出,以后的医药费用和其他赔偿费用,有的说我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单位赔偿,也有说应由我和单位共同赔偿,我想请问您怎么看?
谢谢!
王惠兵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市
我个人认为,如果单位已经给你开具证明,证明你是因公外出办事,则可以认定是职务行为,对于第三人的赔偿费用将由你和你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zgm820318 江苏 | 南京市
王律师:
您好,本人2008年9月13日骑摩托车不小心撞倒一中年男子(52岁),双方协商私了解决,经医院诊断左边腰部横突骨折,其它正常,留院观察2天后,医生建议出院,回家休息一个月就能康复,不会留下后遗征,现介绍一下该男子个人情况,农民,平时在厂里打零工,30元一天,星期六,星期天休息,家有农田.休息时在家务弄,请问律师向他这样的情况,一个月的营养费和务工费多少适宜.
王惠兵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市
关于营养费各地的标准都不统一,南京地区目前法院判决一般为15-20元/天.
关于误工费,首先需要有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具体休息多长时间,还要有相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如个人收入超过当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还应提供纳税证明,如果没有收入证明,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当地同行业的收入水平作参考.
zbhdfy 江苏 | 南京市
尊敬的律师你好,我的爱人在丹徒新区一企业工作从零五年三月进公司至今,期间工作勤奋,有个人荣誉证书,今年九月六日公司单方面以合同到期,八月三十一日合同到期,为理由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且要我爱人在九月十日要办理完交接手续,只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我方要求公司按四年一年返一个月的标准和违反劳动法双北赔偿的要求赔偿八个月的工资,按法律保护有效的期限算两年共计一百零四天的节假日加班工资,第三按年工资总额赔偿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违约金.是否合理??现在公司领导打太极拳,推来推去这件事,请问我如何在合理的范围保证我的权益不受伤害?而且单位要是一直拖下去我爱人将无法去寻找新的工作,如何处理好这件事,请多指点,万分感激!!
王惠兵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市
首先,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为题,应按四个月给付,至于双倍赔偿金,没有法律 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你爱人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不属于此种情形,双倍赔偿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另外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公司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你爱人与公司就加班工资给、及经济补偿金的给付问题协商未果,建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
wqw68 江苏 | 南京市
王律师您好!我在我们公司工作3年了,后来公司效益不太好我的合同已到期了,公司没有事先招呼就把我辞了,说合同到期了不给签,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王惠兵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市
首先,要了解一下,您的劳动合同是何时到期的,如果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到期的,即便是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的,那么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