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刘松珍律师

刘松珍 律师

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

经济仲裁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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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A2008370703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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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3条) 律师评价(0条)
fa215170   山东 | 潍坊市
我去年在潍坊实验学校帮老板做点活 当时我是要求签合同可老板说又不多干完就全给你了 我就信了他 我从老家找了几个人几他就把活做完了他又要求我们帮他做了一个多月的点工 我找他要钱 他就说这段时间没钱给 我当时让他给我算了总钱数 他就给我写了个结算单 内容是这样写的 在实验楼包做地面和公司点工合计人民币30000员整 已付10000员 还余20000员整 以汇款方式为正 汇清款之日结算单作废 确认人是我 下面是黑心老板的名字 日期是2010 8 12日 就这样我就回家了每过一个月我都打他电话催他汇钱他都是用同样的借口说公司没给他 他没钱垫支给我 我找的人都逼我还钱我就把家里所有的钱都给了我找 的人 黑心人推到快过年了我问他什么时候给我 他说年前我都汇给你 记得腊月28我也问他 他还是说他在公司正要呢 要回就给我 我等过完年他都没汇一直推到现在就不说难听 就是腿公司没给他 他不能垫钱给我 他说你要不信就来 带我去公司要 我就在4月8号来找他要 他却不见我 老是说公司老总去哪去哪 我急了去找清欠办 一开始我认为清欠办会帮我 谁知道更糟糕了 清欠办找来了老板和公司项目经理 老板耍赖说不欠我的了 说该扣的扣了 说我做坏了很多 项目经理还说都扣老板很多钱 清欠办就说你们是债务纷争不管了 我去了政府很多部门 都说不管他们的事 还要我找建委清欠办 我很无助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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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持结算单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支付工钱。
fa182295   山东 | 潍坊市
您好,我是黑龙江的农民,在山东打工,在莱州的一个农村买了一座房子。但是没有房产证,只有合同。我现在能通过将户口转入到该村,使我拥有房子的产权吗?山东莱州这面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我能转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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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市

农村房屋所占的土地属集体土地,本村村民依法享有该村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当地能接受你的落户,你可享有以合同所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及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fa162434   山东 | 青岛市
刘律师:你好,我想向你咨询一下。我于2008年10月15日于公司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于2009年10月15日又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合同与2010年10月15日到期后公司征求我的意见,我也同意续签,但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我也一直在公司工作。2011年1月公司突然减裁人员,让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咨询一下,我已和公司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合同,这次虽然公司没有和我签,但是公司原因,我一直在公司工作,是否认定公司现在和我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如果公司想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赔偿我几个月的工资呢?赔偿的月工资指的是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我发到手的工资还是包括以上部分公司支付给我的工资?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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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据此,你可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解除合同请求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应扣除社保和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