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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展宏 律师

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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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1199610317964

地  址:湖北省五组大道473号

律师介绍
张展宏,男,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政协黄梅县第八届、第九届委员会委员,黄梅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黄梅县消费者委员会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黄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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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217205   湖北 | 黄冈市
张律师,你好!我在黄州一小区交了一万元的定金,后来我因为未婚证明没办下来办不了按揭,就没有签购房合同,我想退回我的一万元定金,我已找到他们的问题点,可他们不退,1.当时我签定金协议是我姐帮我签的,我本人不在。2.合同上他们盖章是盖的发票章,而不是合同章。3.合同里面有对我不公平的条款,也是不合法条款,因为我本人当时不在,不知道此条款。就这些问题点我可以要回我的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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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市

买房先签订认购书并先交纳定金是现在售楼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认购书约定购房者在限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否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定金将被扣除。于是,大量定金是否应该退还的纠纷就从签订认购书开始了。 在谈到此类纠纷解决之前,需先弄清楚认购书的作用和效力,分清定金是否退还的几种情形,这样,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会很容易地得到顺利解决,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首先,关于认购书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预售(销售)合同前,必须签订认购书。换句话说,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正式签约的法定的必要前提。   认购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毕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约定,一旦签订,便具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签订人就要为其负责,受其约束。如果认购书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合同的性质,可以看作是双方的意向书,没有合同约束力。   其次,关于定金问题。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证明合同成立和担保合同债券的实现。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被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认购书中的定金,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性质。因此对定金的处理应视合同的具体情况,根据定金的性质和作用,分别按照抵作价款或收回、合同无效返还定金、一方违约而“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来分别处理。下面,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5)如果买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6)若卖方在认购书中表明有权在正式合同中对认购书中所列之价格、面积等有修正之权利或声明以正式为准的,应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未确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卖方应将定金及利息返还买方。   综上所述,本案中,根据王先生所述,双方因《认购书》不能达成一致,如前述第三种情形,也就谈不上违约问题,其所交纳的定金也应全数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