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曾军律师

曾军 律师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

劳动纠纷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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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2199510285276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44号中厦国际大厦9层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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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律师咨询(8条) 律师评价(0条)
fa253506   福建 | 厦门市
2011年6月26号凌晨12点多,家里突然来了几个本地(我们前面一家的人,他们有兄弟几个,有人在政府部门上班,有人在医院上班)的人手持枪和刀来砸我们家(没有任何的口角和纠纷),前门后门都被砸坏,事后我们报警,当天晚上警察有过来拍照,也没有调解,前面的他们还经常恐吓我们,说要把我们家除掉。我们把希望寄托给警察,但是经过了20天了还没有结果,今天2011年7月14号下午17点多,前面的人报警说我们仍他们石头(我们家摄像头拍到,早上前面的人和派出所的人一起进进出出,关系很好的样子)派出所的4个人直接冲进我们家里,态度很恶劣,说我们就扔他们家石头,(这个是什么社会?事实存在的事情不处理,不是事实的事情可以直接来我们家调查,这是法制社会吗?)不到几分钟,我们家就被扔石头了,我们也报警了,警察也过来处理,还在处理的过程中哦,所谓的村里的老人会(就是前面的人的亲戚4个)后面还有一帮人来调解,我母亲当时在外面和民警(不是第一批过来的那几个警察)在讲情况,所谓的老人会个个带着酒气,态度嚣张的冲进我家来,我就出去看下,结果他们的老人会4个人就要把我打死,真可笑啊,警察就在身边啊,他们不觉得这是法制的社会吧,民警也把我们他们从我身边拉开并叫我进去家里大厅(过了几分钟民警过来和我们讲说,前面的人是和派出所民警组长关系很好的),说只能叫社区民警过来调解了,也可能没办法处理。民警回去后,他们在前面的人家那边一群人喝酒什么的,大声郎朗,说要冲进我家,把我们一家四口给灭了,还有谁可以管的,(天啊,这是什么社会啊,难道政府是他们家的吗?)请问一下?现在我们该这么办?

曾军律师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市

我想请问下,现在我们还要相信政府吗?警察根本就没什么作用啊,警察还在的时候他们就可以踏进我们家门要来打我们,而且难道现在的社会没有天理了吗?农村人就要受委屈吗?还有公平没有啊?
fa189711   福建 | 厦门市
我和我妈妈的安置房她死前还没有发下来在死了之后才下来的,可是我妈妈还没有死的时间就把房子给人了。房子下来时我十八了那样我妈妈还有权把我那一份也给人吗?

曾军律师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市

你好。今天才看到这个邮件,是这样的 ,关键的问题 1、 房子是否是母亲一人的 产权吗?如果不是,那么 你母亲把 房子全部给人是不对的,有可能侵犯了其他产权人或者继承人(比如你)的权利。2、即便房子是你母亲一个人的 产权,她的遗嘱如果没有保留子女必要的份额导致子女生活困难,那么 这样的遗嘱也 是无效的 。供你参考
zdflawyer   广东 | 清远市
借条过了一两年才书写有效吗?因为当时都是借亲友的没想到要书写借条。这些借款有些有银行汇款记录,有些有其它人在场见证,而有的却没有第三者见证,这些可以当证据吗?如果借了钱的夫妻要离婚,这种情况出面借钱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为共同债务而不会被另一方诬蔑为做伪证吧!

曾军律师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市

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话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等且无矛盾,即便是事后补写的借条一般也会被法院认定有效力的,不会被认定为虚假。
wxmlvshi   云南 | 保山市
我原来是保山市龙陵县自来水公司的一名工人,因县里要把自来水公司改为私营企业,我们公司职工集资入股,我因当时没钱所以写了申请自愿退了出来. 现在县里又要收回自来水公司,我想请问你,我现在可以向县里提出我要从回公司吗?...

曾军律师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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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企业改制之时,你与企业完全终止(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且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清楚,那么你与企业就不存在关系,那么你如果要回该公司,就属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协商一致方可。 2、如果县里现收回企业是因为改制行为违规无效,恢复原状,那么你可以要求回公司。具体可咨询当地劳动局。
fa129314   山东 | 青岛市
——请大家来评评理,看谁能帮助主张我的权利 (联系邮箱:lxchchwd@126.com,请热心的朋友留下电话,谢谢!) 一、按照要求所做的公证却被无故撤销,当事人被欺骗、愚弄 1.我母亲完全按照要求做出公证。 1995年10月20日我母亲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原四方区)东吴家村一处私房三间在其百年之后,房屋由我单独继承。我母亲当时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带齐了所有的材料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青岛市四方区公证处于1995年11月11日做出了(95)青四证内字第1718号《公证书》。 青岛市四方区公证处出具公证原件 2.无缘无故公证书被撤销,我们被公证处欺骗、愚弄。 2006年10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公证处却以“本处在办理上述遗嘱公证时,违反了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为由,做出了(2006)青四证撤字第1号决定撤销了上述的公证书,当时的公证法已经颁布并生效。很明显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公证处完全是在愚弄和欺骗我们,其性质非常恶劣。 青岛市四方区公证处撤销公证原件 二、撤销公证使得我丧失了上述房屋3/7的产权。 (95)青四证内字第1718号《公证书》被撤销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北区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我的其他兄弟姐妹依据法定继承,分别得到了上述房屋3/7的产权。公证处的错误做法使法律有效的公证书变为一张废纸,他们践踏了我母亲的遗愿。之后我多次找青岛四方公证处,他们却不给予回答。 三、青岛的两级人民法院将我拒之门外 1.终于立上案。 2008年初我依据公证法将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公证处告到了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20余万元。但是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却迟迟不给立案,理由是我不能胜诉。我当时很不明白,立案庭的能耐确实很大,在没有开庭并举证就知道我会败诉。 2.一审的判决令我失望。 一审的主审法官是张某某法官,经过长达近9个月的诉讼,我终于等到了结果。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竟然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法律文书的编号为(2008)四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裁定书。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 3.二审的判决令我绝望。 后我又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主审法官是张某某法官。但是中级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的裁定,法律文书的编号为(2008)青民五终字第1524号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 4.多次上访无法解决问题。 我多次上访到政府有关部门、司法局,他们都讲应由法院受理判决公证处赔偿损失,因为国内相似案件很多,法院都给予了受理判决。青岛市胶州人民法院受理判决《公证处被判赔偿15万》(2007年11月24日半岛报A7版),而为什么四方法院和市中院都以不予受理驳回我的起诉? 报纸原文照片(黑框内为放大的原文) 5.人民法院为何不管人民的事? 在此次公证过程中我们没有过错,有错的是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公证处,其撤销公证书的时候《公证法》已经颁布并实施,即便是变更的体制,根据立法的相关精神和相关原则,其变更后的主体也应当承担其变更之前的权利义务。我也不知道青岛的两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公证处之间是什么关系,竟然能让两级人民法院都为其撑腰,人民法院难道不是为人民服务的? 请大家给予帮助,我应到何处主张我的权利?

曾军律师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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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走审判监督程序,申诉至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fa129227   广东 | 深圳市
谢谢曾律师的回复。 本人收到的履约催促函中说明内容大概如下: 买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做资金监管办理首期房款支付及按揭贷款相关手续。买方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卖方有权没收定金或要求买方支付房产转让价格10%违约金。要求本人3个工作日内配合卖方做资金监管,履行合同。 6月13号发出的履约催促函,但是我7月17号才从管理处拿到并实际签收。并在第二天拟好了回复的内容,发出快递回复并承诺对合同的履行义务。 以下为回复内容 本人今日收悉贵司寄出的《履约催促函》,深感莫名。其中描述多有违实情。本人已经按要求与业主协商一致于4月份在工商银行做了资金监管手续。由于贷款政策有变,银行没能按贵司签合同时承诺放到8成贷款,而突然要求本人补交到5成的预付款。因事出突然,资金一时无法满足合同,而贵方签合同前也打了2成首付的承诺,因此在你方要求,等候了将近一个月的消息,希望能从其他渠道给我争取贷款。 本人由始致终,都没有要求解除合同。由于后期你方通知我贷款问题已解决时(有银行同意8成贷款,可以满足2成首付,且8折利率优惠),本人发现已怀身孕,且身体状况不佳,又有自然流产史。在医院保胎住院时与贵方经理通话时就已经争取你方同意推后几个月等身体稳定后再来深圳履行合同,并按贵司要求同意签定补充协议,但一直未收悉相关协议,却直接收到了一份《履约催促函》。 贵方业务员沟通多给予误导,也是耽误前期合同进展的一个原因,并非本人不履行合同。为此本人对贵方发出的履约催促函内容甚是困惑与不解。 特此做出回应,并保证本人9月中旬前身体无特殊状况下一定前往深圳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中对首期款及贷款的约定如下: 首期款只是说明接到买方或第三方通知后积极配合,没有规定具体的履行日期。并约定首付款到买方贷款银行做资金监管。贷款也在监管的同时办理手续。 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退定。 谢谢!

曾军律师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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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所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履约催促函》只是催促你办理相关手续,并非解约通知,既然没解约,合同似可继续履行。 2、既然原来合同并没约定具体的首期款和贷款的支付期限(这么重要的东西合同居然没约定?有点奇怪),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卖方可随时要求你支付,但应给你合理的准备时间。 3、问题出在中介的信息沟通不协调的基础上,你可要求中介协助你妥善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