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何光友律师

何光友 律师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常年顾问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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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199610919122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草市街69号5/6楼

律师介绍
何光友,又名何青龙,男,北大民商法研究生。先后在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学专科、本科及民商法研究生课程。同时,兼有社...
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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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243931   四川 | 成都市
何律师你好,我老家是成都市蒲江县一个镇的村里面,现在村里干部计划征地集中修建居民点,我们家的果园面临被占用,我想咨询何律师的问题是:村上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赔偿我们土地及相关费用呢?一亩应该以多少钱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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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1.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2.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4.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5.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fa143548   四川 | 德阳市
何光友律师: 您好!我有一些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想咨询您!谢谢您百忙之中看我的问题! 我是四川省什邡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什邡支公司团险部的一名员工,已经在公司呆了两年零三个月了,公司一直没有为我们买养老医疗保险,而且与我们签的不是劳动合同,是代理合同。但是我们是每天呆在办公室的,而且还要打卡,公司的业务员是不需要打卡的,我们部门跟正式员工的作息时间是相同的。我们的工资是这样的,一个月1200块,其他什么都没有,然后自己如果签了保险单,可以提成。我想问保险公司这种作法是违法的吗?我可以起诉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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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就你说的情况来看,你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知是否是保险代理合同?如果是,则你们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应该属于保险代理合同,应属于《保险法》、《合同法》规制的范畴,而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制的范畴。 你说你们“跟正式员工的作息时间是相同的”,以及还有“工资”1200元,似乎与劳动合同关系比较类似,但仅有这两点不足以证明你们与该保险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只能表明该保险公司对你们这类与之签约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了类似于员工型的日常管理罢了。 但是,值得提醒的是,如果“你们”这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所谓“代理合同”并非保险代理合同,且“你们”均不依法具备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则该保险公司不能将你们视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如采取类似员工管理的模式对你们进行管理,则应视为是事实上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为此,“你们”中不具备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有权要求该保险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社会保险待遇。否则,你们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举报要求查处,或径直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fa112678   浙江 | 温州市
我是一名工厂员工,在工厂做事以记件算工资,由于管理在算工资的时候少算,我去找他对数,双方抓了起来 ,他用脚踢伤了我的手 ,请问老板有责任陪赏我医药费和受伤后的损失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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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损害你身体健康的直接原因是与你发生纠纷的对方的人身攻击行为,而与其所在企业的再管理上的责任并无直接的侵权因果关系,所以,你因此受伤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等损失,均应由攻击你人身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你可以找当地派出所调查并促成双方在分清彼此过错的基础上尽量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否则,你们当事双方都有权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fa106216   四川 | 遂宁市
何律师你好!我也姓何,我有一个问题急需解决,你能帮帮忙吗? 是这样的 一个家庭,女方带着一位领养的女儿在女儿三四岁的时候和一个男的结婚了, 男方当时有两个儿子都差不多18、20岁了, 男方是到女方家住的,房子是之前女方前夫留给她的, 在生活了大概6、7年之后房子经过政府的改建,变成了一套大了点的房子 现在的问题是,这个房子应如何分配?算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婚前财产啊, 急切等着你的回复, 谢谢 或者和我邮箱联系vicilyfer.ping@163.com. 谢谢你了! 因为这个问题这位妈妈快要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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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问题没有说清楚,原来的房子到底是你与前夫离婚时分配给你的?还是你前夫去世遗留给你的? 如果属于前者,则原来的旧房的产权就属于你自己的,也就是属于你与后夫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依法属于你个人所有。但是,在你与后夫婚后进行过改建而换成目前较大的房子,对该房屋中因改建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该属于你与后夫共有(原则上各50%);而除去因改建增加的价值部分之外的该房屋的其它价值部分,应该属于你原有个人所有房屋的转化,依法仍旧属于你个人所有。 如果属于后者,则原有房屋的一半属于你个人财产,归你个人所有,而另一半则属于你前夫的遗产,应由你与你们的养女共同继承(原则上各继承一半房屋的50%)。由此,原房屋中你享有有75%的财产权利,而你们共同的养女则享有25%的财产权利。鉴于该原有房屋已经在你与后夫再婚期间改建,所以,对该房屋中因改建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该属于你与后夫共有(原则上各50%);而除去因改建增加的价值部分之外的该房屋的其它价值部分,应该属于你与养女原有共同按份所有房屋的转化,依法仍旧属于你与养女按份所有(即你享有原有房屋转化价值部分的75%;你养女享有原有房屋转化价值部分的25%)。 如仍有不明白之处,请来电咨询。 何光友律师 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