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盖彦成律师

盖彦成 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房产纠纷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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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010268845

地  址:太平桥大街218号,惠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介绍
盖彦成,现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律师文集
律师咨询(69条) 律师评价(0条)
lyx599   北京 | 崇文区
死刑是不是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盖彦成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

你好! 死刑是法定刑罚的一种,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等属于同类概念。 缓期执行和立即执行是指刑罚的执行方式。 因此简单地说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是不准确的,两者没有包含的关系,也不属于同类概念。 当法院宣判时,宣判判处死刑的,未提及缓期两年执行,那么就是立即执行。如果提及,那么就是死缓。
chinaaxf   北京 | 丰台区
老师您好: 在我老家小城市,有人想把自己家的院子卖掉,请问我是否可以买,是否合法? 如果可以我购买是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中心的谢谢

盖彦成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

你好! 请你先确定此院子所在的土地性质 1,如果是城市国有土地,需要确定对方拥有该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即出卖人在当地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则需要确定更详细的土地类型,如果是宅基地,需一并将宅基地使用权在村委会登记过户,过户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受让人必须是本村村民(户籍地)、转让人享有此宅基地使用权等,如果转让人已婚,还涉及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同意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xinjiangzhou   北京 | 顺义区
原来我和爱人两地分居,工作很好,后因老公公给办理调动离开原来单位,工作环境,经济收入一落千丈,每年损失至少10多万,以至于我现在经济上紧张,至今买不起房子,和公婆共同生活。11年了,我都没有从巨大的落差打击中摆脱出来,家庭生活和精神上一直蒙着阴影,同时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多年来觉得自己特委屈,因为当时我不了解是这种情况,老公公并没有和我交代清楚,如果说清楚的话我一定不会过来,同时让我无法接受的是,公婆竟然漠视不理,给我造成这么大损失后竟然与他们没关系,从未提过给我们点补偿,或经济上帮助我们,甚至连点过意不去,安慰的话都没有。其实我可盼望,有困难不怕,一家人,倾力相助,一起共度难关,何况是父母呢。因为工作调动的失误,我们的家庭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老公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问题出在,人家根本不认可人家有责任,更不会给什么补偿。我想问问通过法律途径有没有办法,办理离婚都可以。

盖彦成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

你好! 一,关于调动工作导致的“损失” 你的工作虽然是他人介绍,但调动工作本身属于自身行为,并无合同性质的约定,因此不属于法律行为。 因调动工作导致的收入降低,并不能视为法律上规定的“合同”或“侵权”所导致的损失,因此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 二,关于离婚 婚姻双方因感情破裂,任何一方均有权利提出离婚,离婚的方式有: 1,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2,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因分割共同财产问题,或因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5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huyongxinlawyer   北京 | 朝阳区
姥爷、姥姥再婚20年,现在居住的房子属于姥爷婚前财产(已取得公正)。请问,姥爷是否有权(姥姥不知情)立定遗嘱,过世后房子由亲生子女继承,这样合法么,遗嘱能成立么 ? 另外,如果立定遗嘱,需要什么手续,证明,不公正能生效么? 谢谢您!!

盖彦成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

你好! 一,关于遗嘱 老人可以按照其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处分已公证的婚前个人财产,可以表示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表示遗赠给其他人,无需配偶(姥姥)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关于公证遗嘱 合法成立的遗嘱,无需公证即可生效,其中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的作用体现: 1,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未公证遗嘱,无论订立时间先后。 2,后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先公证的。 3,公证遗嘱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其他继承人很难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老人的意愿与公证遗嘱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公证证据】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qqqqcomcn54   北京 | 海淀区
老人委托儿子养老,为养老,儿子需购置房屋,遂父子共同出资购置了房产,老人生前口头确认将房子记在儿子名下(房子暂未获产证)且已在相关机构登记。 后老人去世,老人其他子女要求分割老人遗产,是否具有法理?另外如果分割,应分割老人出的用于购房的钱,还是其他子女也有权分割房屋升值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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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

你好,如果是共同出资购买,那么要看购房合同写明的购房人是谁。 1,如果是老人和儿子二人,则房屋为二人共有,房屋的一半财产份额应作为老人的遗产继承。 2,如果是老人,则房屋为老人所有,房屋整体作为遗产,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儿子如果有关于购房出资的证明,有权利要求返还其出资。 3,如果是儿子,则房屋为儿子所有,房屋不是老人的遗产。如果有老人关于购房出资的证明,其他继承人有权利要求其出资作为遗产继承。 房屋全部或一部分份额作为遗产继承时,应按照市场价格分割,即继承人都有权利取得“房屋升值带来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北京 | 朝阳区
您好,我以前注册过一个小公司,经营了半年,租了一个房子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但经营不善于09年年底,通过变更法人的方法转给了另一个人,当时也没有任何协议,就口头成交(通过中介),当时对方承诺变更法人后会迁走公司注册地址,我也就相信了。结果现在都两年了,我在北京企业信用网站上查询,对方仍旧没有迁走。当时我也是蒙那个房东说我公司迁走,他们现在把房子租给个体,因为个体和工商注册不是一个部门,所以一直没有发现,相当于目前那个房子的地址有一个公司和一个个体都用它注册了。那家房东有我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印件,我目前的工作很有前途,所以我不想因其没必要的麻烦,清你们帮我出出主意,能不能在不让原房东知情的情况下,解决这件事情。比如我匿名举报那家公司,会不会对我和房东有影响呢?我该怎么办?谢谢

盖彦成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那么只能由新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你可以: 1,可与现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履行承诺,登记变更公司住所。 2,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依法不应对你和房东有影响。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fa225807   江苏 | 无锡市
盖律师: 您好! 我是江苏的一名咨询者。我想咨询一下我家拆迁安置房的分配问题。我爸是招亲的,而我外公外婆一共生了三个女儿,我妈妈是老大。1996年村里重新办理房产证,把新房产证的名字写了我爸的名字,以前写的是我外公。现在我家拆迁了,房产问题产生了纠纷。 我想咨询一下就现在这个情况我家的安置房属于谁?我两个阿姨有权利分得房子吗? 谢谢

盖彦成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

你好!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应当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的衔接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fa225524   甘肃 | 嘉峪关市
我年前买了套2收房给老人,因为是熟人当时签协议时没在意地下室的归属。对方只是把我们领去看了一下,并说暂时腾不开。办完过户手续后不久老人说暂时不住先租了吧。可是当我请对方搬地下室时起初说他没时间。可后来他却说当时没说要卖地下室,房子之前是福利分房房产证上也没说地下室。请盖律师出出主意。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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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

你好! 如果房屋产权证书不包含地下室,并且地下室也不享有单独的产权,那么无论哪一方都没有合法使用的权利。 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fa224699   北京 | 海淀区
您好,我是一名导购,进商场时商场收取了200元更衣柜的押金,但我现在押金的收据丢了商场就不给退了,请问合法么?而且交钱的时候是更衣柜的押金退的时候就变成了100元更衣柜押金那一百变成了什么违规乱纪的,我想问这200怎么才能退回来。谢谢!...

盖彦成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

你好! 押金收据法律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如果丢失,无法举证,那么只能协议解决。是否能够完全退回,一要视押金收据约定的内容而定,二要视协商的情况而定。
fa224622   福建 | 厦门市
去年从朋友处买了套集资房,双方协议房屋面积98平米。房屋有个材火间,但合同和买卖契约中未声明是否包括材火间,只是声明了房屋面积。买卖契约中是写明“房屋面积98平方米”,在买卖合同中写明“面积为98平方米(若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之间双方均无异议)”,材火间面积两平方左右。现在纠纷就是因买卖合同中括号中的那句话,对方称不包括材火间。现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盖彦成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

你好! 如果集资建房依法符合上市的条件,那么买卖双方应当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如果一方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那么应当依据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协商解决或想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fa224349   重庆 | 渝北区
您好 张某以甲建筑公司名义签某国有单位乙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修建起的大楼门窗上的玻璃经常被人毁坏,于是让其手下王某(张某的亲弟弟) 找人与施工地附近的农民李某达成约定:李某每晚去施工地看管工具,并付其500元费用,并写下字据。当晚李某从家中步行去施工地的途中,在经过一条马路上被一辆摩托车撞成重伤,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现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该一切医用费等责任,问是否支持李某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做工伤认定

盖彦成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

你好!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张某和王某应当已经构成了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 即,如果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受伤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 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年12月22日 劳办发〔1997〕115号)》 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