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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信宽 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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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9020511008504

地  址: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2-3楼

律师介绍

    张信宽 律师  广东国...

律师咨询(6条) 律师评价(0条)
fa105334   广东 | 深圳市
我开了家复印社,前天接了个速印活,50张复印后的原稿,每张原稿速印200多份,用于学生课堂练习,不是用于出版发行。刚印完的题纸被文化局没收,并说要处以1万至5万元的罚款。 请问:1、复印社的这种行为算侵权吗?如果算侵权,那么应依据哪条哪款,处以什么样的处罚? 2、如果不算侵权,文化局的处理结果合法吗?如果不合法,他们违反了哪条哪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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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复印的原稿没有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则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即复印社应当履行注意的义务,注意义务指的是审查原著作权人是否授权?如果有合法的授权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指的是赔偿权利人的损失,行政责任指的是接受行政处罚。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情节不是太严重。首先应由委托复印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您只承担较轻的责任。行政处罚也不应当处罚过重。如果真的处罚的很重,您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处罚决定下来后再说吧。
211900   广东 | 深圳市
我妈在贵港二桥由贵港往玉林方向行走时被一大客车撞到,司机当时没有马上停车,而是驾驶出一段距离后才靠边停车,随后一农用车前后轮碾压我妈,农用车司机当时没有马上停车,而是驾驶出一段距离后才靠边在大客车前面停车,事故车报警后我妈被送进医院,2月8日01:00我妈经抢救无效死亡, 2月20日早上两车的代表和我们进行第一次调解(但调解不成),2月21日我们操办我妈后事。 2月25日办案民警通知我们“星期三或四出事故认定书,星期五放车”。“明天来领车检报告”。 我问“有车速鉴定吗?” 办案民警说“没有,因为没有刹车痕,所以做不了车速鉴定!” 我说“是根本就不刹车就直接开过去,然后停靠桥边?” 办案民警说“......?” 我问“车检有不合格的吗?” 办案民警说“有,两辆车的喇叭和制动都不合格!” 办案民警说“有,喇叭和制动都不合格!” 3月2日早上两车的代表和我们进行第二次调解(但调解不成),3月4日下午办案民警通知我们“出事故认定书出不了,但明天要放车”。   3月5日早上我打电话问办案民警“出事故认定书怎么出不了?”   办案民警说“有逃逸车没查出,事实没清楚,所以出不了”。“当时客车上只有司机和售票员没有乘客,司机和售票员可以作证,是到现场处理的二大队的人说的”。   我说“2月7日晚七点多钟有人见到当时交警在二桥量现场而旁边就站滿乘客”。“为什么再次调解都没说有逃逸车,现在才说?”    办案民警说“调解时他们两辆车是认全责呀,但调解不成,有什么办法!”。   办案民警说“叫你们私了又私了不成,私了成了,我都不用出认定书了”。   我问“出事故认定书不是有个工作期限吗?到底何时出得?”   办案民警说“难说,也不知何年何月!” 我问“现在放车了?” 办案民警说“已经放了,今天一大早,他们就来等了”。 那不是永远结不了的案? 存在的疑点: 1、办案民警没召集三方公开“有逃逸车”的证据,过后调解不成了才说“有逃逸车”。 2、两次调解中,两事故车的代表方(交警说客车司机和售票员作为“有逃逸车”的证人,是否符合规定)都没提有“有逃逸车”,到现在也没说有。 3、办案民警说“当时客车上只有司机和售票员没有乘客,司机和售票员可以作证,是到现场处理的二大队的人说的”,而2月7日晚七点多钟有人(但该人不想出面作证)见到当时交警在二桥量现场而旁边就站滿乘客。 4、车检报告是否应由参加车检民警根据车检机构所出数据而制定?而办案民警(非车检民警)是在我到其办公室后才找资料抄写后盖公章后才复印给我。 5、既然三方能进行两次调解,怎么有“逃逸车”之说。 6、现责任书认定无名姓人氏(“逃逸车”)负主要责任,客车、农用车、受害人(说是站在路中间)负次要责任,这样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7、投诉到各部门,本来是由其上级部门解答的却是其办案民警解答,是否违规?其坚持说有逃逸车? 8、交通费、吃饭、住宿、误工费没有发票的最高额各能报多少? 9、受害人丈夫中风瘫痪,家有儿女已经成家有被抚养费吗?或有死亡补贴吗? 10、办案民警说要接受这认定书才安排调解。 11、民警仅提供的尸检报告和车检报告中没说有逃逸车,逃逸车应需要的证据是什么? 12、如对方已经买通纪委、交警、法院、律师,我们应如何办? 13现责任书认定无名姓人氏(“逃逸车”)负主要责任,客车、农用车、受害人(说是站在路中间)负次要责任,这样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假如赔偿总额算为6万,则客车、农用车都是赔1/3即2万元而已吗,还是两车赔总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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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的先生或小姐: 对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您现在对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警已经有意见,不信任他能够公正地处理该事故,因此您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要求调解。 2、是否有逃逸的车辆,必须用证据来证明。交警的证据是客车司机和售票员的证言。其证言也是一种证据,但因为他们与该事故有着厉害关系,所以证明力是非常小的。如果您能找到第三者证明出事故的当时,客车上有乘客,则可以否定交警的结论。我建议您在当地委托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帮助您来收集证据,这样可能比您自己来做要好得多。 3、已成年的子女不能构成抚养的对象,因此无法取得赔偿。 4、如果已认定赔偿总额为6万元,且这6万元由客车、农用车和受害人来承担,则每人承担1/3,即2万元是正确的。 在诉讼中遇到的一些其他问题,可请您所聘请的律师来解决。
jianren   广东 | 深圳市
阿姨的丈夫在外面与令一女人同居,并生下一子,私生子已经10岁。期间的十年之中,男人甚少回家,而且以各种接口向阿姨索取钱财。请问这样是否已经构成重婚罪?如果起诉需要什么证据?男人与外面的女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财产该如何分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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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男子虽与另一女人同居并生有一子,但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如果他们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则构成重婚罪。如果要自诉该男子重婚罪,则要举出他们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相关证据。如邻居或居委会或房主或周围的朋友证明他们确实已夫妻的名义同居。 如果重婚罪成立,则重婚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即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一般情况下原则上每人各半。但无过错方的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确定了赔偿数额后,可以在分割财产时,以财产折抵赔偿款。 对于该男子与同居者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合法婚姻的女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qsz748947958   广东 | 深圳市
1994年后事情,一个男人爱上一个女人,选择和她一起生活,可他已经结婚了,也没办理离婚手续,而且还跟前妻生下两男两女,前妻的儿女现已成家立业,离家时所有财产都给前妻,空手和后者生活了15年,跟他生了一男两女,大的14第二11第三5岁,他们辛辛苦苦打拼了十几年,赚了点钱,现在都建房子了,房子刚建好,还没转房产证,就是有国土,抱建,一系列证据,所有证件都是两个人的名字,现男的死亡了,前妻的儿女来争家产,请问怎么解决,还有三个小孩的抚养,家产怎么分,还有以女方出面借了10万元的款有谁来偿还,借条上注明用在建房子上的款,手印签名都是女方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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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咨询问题的小姐/先生: 您好!对于您所讲的案例,我认为解决该案件应考虑如下的原则: 1、由于死者与第二位女士结婚是在1994年之后,因此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的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中第15条的规定,死者与第二位女士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即该财产原则上按每人一半来考虑析产。女方所借贷的10万元建房款也应按共同债务来处理。首先,用两人共同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剩余的财产女方可分得一半,另一半属于死者。 3、对死者从上述分得的一半的财产,可作为遗产来处理。有权继承的人包括:其妻子、与妻子所生的4个子女、与第二位女士所生的3个子女。 4、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与第二位女士所生的3个未成年子女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一些遗产。 如上述观点您还持有不同的意见,可以继续交流和讨论。 张信宽律师 13316560089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