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刘国军律师

刘国军 律师

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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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851851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2-802(地铁4号线菜巿口站出西南口即到)

律师介绍
刘国军律师毕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致公党员。现任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宣传工...
律师文集
律师咨询(26条) 律师评价(0条)
fa262875   甘肃 | 定西市
就是被车撞了,盆骨骨折,生活不能自理,怎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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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构成伤残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具体问题可咨询刘国军律师团队,电话:13466352858.
fa261608   浙江 | 金华市
两人共有的房子,一人想卖产,另一人不想卖又不想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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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具体问题可咨询刘国军律师团队,电话:13466352858。
fa261586   北京 | 平谷区
您好,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了我好几年,我的父母膝下有我和姐姐二人,现母亲已经过世,因为父母农村房基地的老房太老了,父亲将之前的老房遗赠给我的儿子(即他的外孙)后,由我的儿子出资将老房整个拆除后翻盖了一遍,最近有拆迁的消息,我的姐姐要求分割翻新房屋或拆迁所得房屋的财产,请问姐姐的要求合理么?之前父亲的赠予行为合法么?麻烦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回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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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母亲去世后,您姐姐对老房子有一部分的继承权,在您儿子全部拆除翻建后如果有用之前房屋老材料的你姐姐可能存在一部分财产权利;具体问题可咨询刘国军律师团队,电话:13466352858.
fa259454   吉林 | 吉林市
在淘宝购物一件衣服卖家多发了一件 2件都是我签收的 卖家拿快递信息向我索要 我要是不退回的话 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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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退回,属于不当得利;具体问题可咨询刘国军律师团队。电话:13466352858
fa548984   甘肃 | 张掖市
我在农村,因老婆把一张水票丢了,组长一个说有二联,一说没有。所以那个说没有的在村上说我老婆和那个组长有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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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认为侵害了您老婆的名誉权,可以以您老婆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fa548957   西藏 | 拉萨市
您好律师;瑞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有没有这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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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在北京市工商局的网站进行查询。
wwb2620580   山东 | 青岛市
父母去世 未留遗嘱 遗留住房2套 兄妹四人 协商分配未果 现想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分配 起诉书应如何写 求格式 现已具备的材料有(老人死亡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房产证复印件) 还需其他证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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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的格式您可以在百度搜索“民事起诉状样本”即可。另还需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材料准备好后,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
fa124483   北京 | 石景山区
你好,我和老公刚买了一套新房,公积金贷款还未还清,房产证上是我和老公两个人的名字,老公想立一份协议,假设我们离婚,房子归我一人所有,请问下这份协议在找几个亲友的公证下签署是否有效?还是一定要找律师公证?假设需要律师公证,手续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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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离婚为前提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处理协议,如签署不当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将来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被确认为无效。 2、律师参与证明协议有效性的方式是律师见证,而非公证。公证需向公证机关办理。 3、可通过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书的方式进行,可以找律师草拟约定书,并对签约行为进行见证。见证费多少与律师协商确定。
fa337265   陕西 | 渭南市
我和他结婚2年多了,孩子现在1岁10个多月了,他在外面找女人这样的事情已经有1年多了,我现在忍不了了,我想和他离婚。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得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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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2、对方对于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过错,你可以要求过错赔偿;3、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fa331832   山西 | 太原市
空军招飞局北京选拔中心石家庄体检站的“怪事” 贺喜春 我是一名普通老百姓,我的孩子也是一名普通孩子。 2012年2月14日,在我陪孩子于赴河北石家庄参加空军招飞局北京选拔中心复选时,遇到一件荒唐怪事。 空军招飞局北京选拔中心体检队石家庄复选站神经科人员王庆元在对我孩子做神经科身体检测时,(此前已经对学生作了病史书面调查)询问孩子幼小时是否有过发烧及发烧情形如何,孩子说:有过发烧,但当时的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不知道了。于是该科室人员王庆元便武断地认定孩子是“发烧得什么也不知道了”,并在询问记录中记载为“有昏迷史”,然后又就此情况向孩子的父母询证(据王庆元自己说是为了求证事实),孩子父母均表示有过发烧,但未曾有过昏迷情形。而该科室人员王庆元则不采信学生父母的回答,无证无据地主观推测该孩子有昏迷史,并终止了孩子其余复选项目的检测。 (终止检测过程还有一个细节:神经科王庆元问孩子说:你父母做什么的?农村的还是上班的?陪你来了没?我见见你父母。中午体检结束后并未将孩子当场淘汰,而是在下午继续体检的过程中,由主检室同志告诉孩子说:你中午已被淘汰了,理由是有过昏迷史。这让孩子及其父母大吃一惊:难道“发烧”等同“昏迷”?王医生为何要“莫须有”?难道是怪罪孩子父母没有趁午饭空档时间去“见见”人家?) 从孩子填写的《病史调查表》,到孩子本人口述,再到孩子父母的讲述,均未得出“有过昏迷情形”的结论,而王庆元却等到下午补记了一笔:“有昏迷史”,实属严重不负责任,不慎审,违规失误,编造询问记录和病史。 对此问题,我们作为孩子父母,先后向石家庄复选站主检室、复选站领导反映,诉求合理说法,得到的结论只有一个:“王医生是退休返聘人员,是个老同志,干了几十年的工作,不可能有错。”“我们的工作程序就是一次性定论,无需调查复检”。两天诉求无果,无奈,我们好电话信访空军招飞局纪检组、空军招飞局办公室(我每天拨打的电话:空军招飞局010-51381710、67165790、66989036、88450114、88450124、66983994、66984129)得到的回复是:给予调查。但此后几天,要么是“等领导开会回来”,要么电话没人接(对外公布的是24小时录音电话),要么是称“出差了”,要么是“你打某某电话吧”。终于,在2月29日,空军招飞局办公室有了回电,告诉我:经调查,昏迷病史结论没有错,程序也没问题。 请问,老百姓讨个说法就如此难吗?老百姓要的仅是“一面之词”的调查结果吗?有关部门在重大纠纷和分歧面前就没有作深入调查的责任和义务吗?为什么不先将“有无昏迷”的根本事实搞清楚再下“谁对谁错”的结论呢?难道是孩子当时故意编造自己有过昏迷病史吗? 我意将这个问题追问下去,意将讨要最终的说法,我不相信中国大地没有真理可言! 请上级领导支持我!请网络媒体支持我! 受害者学生家长贺喜春电话18635982398。空军招飞局北京选拔中心石家庄复选站电话0311-86955999。中纪委举报信发送号uX5iX5F8Uc601122。二次举报信发送号码u311Sac58fw0HMSs解放军总政治部纪检部举报电话:010-66736530(地方线)、0201-736530(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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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您有意向委托代理,建议持所有材料当面咨询,来时请先致电预约,电话1338106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