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周福旭律师

周福旭 律师

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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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60102110410

地  址:沈阳市车辆管理所对面

律师介绍
  周福旭,研修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班。1993年参加工作后曾任过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中层领导。199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转入律师工作。 现在辽宁名...
律师文集
律师咨询(11条) 律师评价(0条)
fa189691   辽宁 | 沈阳市
周律师您好! 通过法邦网知道了您的大名,我感觉您是一个很有正义感的人,而且您的经验丰富,希望您能帮助我解决我的疑难问题. 11月下旬的一天,孩子在学校下课期间正在跳绳,这时有一同学过来踢他,他并没有还手,只是用手拉着那个同学的帽子(帽子是连在衣服上的那种,当时并没戴在头上),并说您别踢我(孩子一向内向,胆小),那个孩子使劲想挣脱,孩子没劲了就松手了,那个孩子摔了,脸部破了,眼镜摔坏了,当时孩子上医院,并没缝针,花了140多元.后来经老师协商,老师说给300元钱,我们给了,但又被退了回来,老师说人家没要,我们以为是老师帮助协调了,此事就此结束了,而且说心理话我们觉得只要是正常孩子,出于本能自卫都会去阻止继续被踢,不会站在那让他踢起来没完,孩子并没有过错,因为他不是还手跟对方对打,而把对方打伤的.可是事隔一个多月后.那个孩子的家长又打来电话,说去看病,接着又说要起诉,后来我们就收到了诉状,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美容费等,共计两万余元.3月7日区法院开庭,又提出还有后继美容费等共计5万余元.我们对这方面的法律不了解,我们只是普通老百姓,没有什么门路,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对方孩子的爸爸是分局的,听说在法院找了人,我们真的不甘心,普通老百姓就只有挨欺负的命吗?恳请您给我指点一下,我们该怎么办?非常感谢.

周福旭律师   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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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应区分是多大年龄的孩子,年龄越小,学校的监管责任就越大,发生此类纠纷,学校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对方在起诉时,也应当将学校列为被告更为合适一些。 就本案所述的情况,推定为事实分析,对方对事情的起因存有一定的过错,在划分过错责任上,责任应当大一些,对方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及美容费,要看具体的伤害程度,即是否构成了伤残,如果构成伤残,应当按照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及相应的美容费,另外如需美容,应出具医疗机构的鉴定才可以。 另外,对于在网上公开解答的律师,水准是比较低的,你不要轻易相信,很多都是错的,我以前也参与,但现在很生气,基本不参与公开解答了。
fa186911   辽宁 | 沈阳市
您好: 我在沈阳有一套房子没有房产证,是公司间抵账抵来的。这栋楼有2/3的业主有房产证,现在这个楼盘的开发商倒闭了,开发商先把房子抵给了甲公司,甲又抵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抵给了我。请问在这种情况下 1.我还能自己办房产证吗? 2.如果房产证没办下来,万一房子拆迁会给我补偿吗?补偿会有多少同有房产证的相比?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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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自己应当能办下来房证,开发商倒闭了用语不太准确,倒闭了是否注销了、还是吊销了,还是停产了,应当明确一下,如果没有注销,比如吊销还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你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方式,起诉你的前手即已公司和甲公司,开发商,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你即可。 你所提到的房屋不是违章建筑,是有证房,房屋交工后,房屋的大产权归开发商,购买人购买房屋后,在大房证中,去掉相应的面积。也就是说整体楼是经过审批的,其产权没办到个人名下的前提下,是开发商的,在动迁的时候当然按有证房对待,但在分配补偿款时有一些麻烦。还是尽快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吧!
liudaoyan   北京 | 石景山区
2006年8月,我父亲病重之际将他的所有的相邻的两套住房分别赠与给我和我的妹妹,其中大套302室归我,小套303室归我妹妹,并经公证机关进行了公正,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10月初父亲去世后,妹妹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准备将302室办到她的名下,原来,公证书将302室、303室弄颠倒了。对这份有误的公证文书,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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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解答如下: 2006年7月1日起新施行的《公正程序规则》第6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再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公正之日起一年内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此条的规定,你有权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要求复查的申请,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在收到你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发给你。如果你对公正机构的复查决定有异议,你可以向地方公正协会投诉;如果你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话,你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网站对答案正确与否应当进行一下审查,才为合适一些!
xiongxuejun   北京 | 石景山区
我于2007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的劳动合同。半年后,我驾车为公司送货途中,因车速较快,在避让行人时,汽车翻入河谷,造成我多处受伤,经签订,构成三级伤残,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公司据此认为我“自作自受”,说没有向我追究汽车损失已经给我很大面子,故一直不同意对我按工伤处理。请问:我所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补充问题:首先要感谢各位律师的回答,我想知道的更加具体些,例如不构成或构成的具体依据!!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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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2004年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2004年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职工无证驾驶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此而造成伤亡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职工无证驾驶不能认定为工伤,必须以其违反《道路安全法》为前提。也是说,职工只有在既有无证驾驶的事实、又有应属《道路安全法》调整对象的情形下造成伤亡的才不能认定为工伤。简单说就是职工无证驾驶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属于交通事故。例如,职工在非《道路安全法》所称道路上因无证驾驶发生伤亡事故的,则宜认定为工伤。因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该规定如前所述并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有充分证据确认行为人无证驾驶和其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对象情形下,根据《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直接确认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职工无证驾驶造成伤亡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fa112618   陕西 | 宝鸡市
您好: 您是次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也是和次承租人订立的。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的合同时可以转让的话。您可以取得承租人的法律地位。是应当可以转让的。 您可以取得承租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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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所租赁的房屋是并非直接在出租人那取得的,而是在第一承租人那取得的。在你得到承租人转租的房屋后,你也可以取得承租人的地位。如果原来出租人的合同对转租事宜未作限制。你就可以取得承租人的地位,既可以享有再转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