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王怀涛律师

王怀涛 律师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股份转让

已帮助:6关注数:0 +关注
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2201210851336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顺义路18号绿地同创大厦2908-2909室

律师介绍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负责人) 上海律师协会并购重组研究委员会委员 专业经验 1、私募基金的设立与上市,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顾问、基金产品设计、出具法...
律师文集
律师咨询(6条) 律师评价(0条)
fa243611   上海 | 宝山区
工作单位让我签订的1年合同里有份6年不能跳槽的合约,我没接受过任何培训之类的事情,这个条约有效么, 我6年以内如果跳槽的话需不需要按条约赔款?

王怀涛律师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

上海-普陀区

你好!劳动者享有无因辞职权,不需要告诉公司什么理由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跳槽的无效。但如果约定六年内不得在相同或近似岗位工作的,该约定在两年的部分有效,同时公司需要支付你不低于原工资60%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欢迎关注本律师网站www.zuochenggroup.com和www.lawyerjzh.com
XMLSY   上海 | 普陀区
我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我已施工完毕,并经对方验收合同,对方一直不给我司尾款32000元及变更费用,我司怎样申请仲裁,合同中争议处理的方式1、向当地行业部门申请调解,2、申请仲裁 3、诉讼,请问我可以盛情仲裁吗?

王怀涛律师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

上海-普陀区

你好!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属于约定管辖,你们没有明确约定的,约定无效。不可以申请仲裁,只能按法定管辖,即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如起诉,可以在普陀区法院。
fa213367   上海 | 虹口区
个人因民事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要求本人原告1,提供被告户籍地证明,去公安局说是个人隐私,个人无法提供被拒。2,人不在户籍地,现在居所地的居委会又说人不居住在此处,拒绝出具证明。 本人原告应该找谁出具,被告住所的证明材料?急!诉讼时效将近~...

王怀涛律师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

上海-普陀区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1、提供被告户籍地证明,可以找律师调档,拉一份个人信息证明。2、人不在户籍地,如果在上海看他的工作单位或者暂住证情况。3、诉讼时效将近可以给他发一份《律师函》或《催款函》,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 欢迎浏览本律师网站www.zuochenggroup.com和www.lawyerjzh.com
fa212908   上海 | 黄浦区
您好,我在一家自营的服装公司上班,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还有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资也不按时发,发工资的时候是直接转到银行卡里的,也没有签订合同和购买保险之内的。辞职会领到工资吗,还有可以得到赔偿吗?也没有任何上班的凭证

王怀涛律师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

上海-普陀区

你好!你可以公司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予从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有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欢迎关注本律师网站www.lawyerjzh.com和www.zuochenggroup.com
fa202234   上海 | 奉贤区
公司单方对员工调岗降薪,员工不同意。公司解聘员工。该员工在公司服务已满3年,公司赔偿金为 1 个月全额工资+ 3个月封顶工资。不知这样是否合理,特别是是否存在所谓的封顶工资。

王怀涛律师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

上海-普陀区

以下二种情况下,可以不经员工同意就变更,属于法定调岗事由。第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就表明其原岗位、劳动报酬将被调整。第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与此同时,薪酬也可以被调整。 除了上面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 就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了。即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况下,也要进行协商,方能调整岗位和劳动报酬。
fa332269   上海 | 奉贤区
王律师,你好, 目前遇到如下问题,望能求解: 2011年,该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上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原本的合同截止到2014年。但由于董事长去年年底突然病逝,该公司在2月份对于公司结构做了调整。本月公司单方对该员工要求调岗降薪,员工不同意。公司表示如员工对调岗降薪不满,就与员工解聘。原本的合同截止到2014年。 以下公司在 2012/3/2 给出的解聘邮件 “因众所周知的原因,公司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协商,公司未能与您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故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请您于2012-3-5日(含)前将工作交接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您办理离职结算。根据您的入职日期:2009-4-2 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将支付您: * 1个月的代通知金:您目前薪资22840元 * 3个月补偿金(按封顶数):11688*3月=35064元 合计:57904元” 疑问: 1,这样的解聘是否合法? 2,解聘书中的“众所周知的原因”,是否合适? 3,是否存在所谓的封顶工资,以及如何计算 4,该员工同时担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及工会主席,公司这样与其解聘是否符合“工会法” 5,对于这样的情况,对于该员工,目前该怎么做 是最优选择?

王怀涛律师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

上海-普陀区

你好!在此解答时系统提示有敏感词,无法提交。回复已发至你的wangwei.walter@gmail.com邮箱,请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