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超 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筑股份转让
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0810991874
地 址:西安市西二环开远半岛商务楼2501室
fa157532 陕西 | 铜川市
某单位根据上级文件于2010年10月发出招工实施细则(草案)内容全面。其中有一条有就业经历者,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原件。因在外就业需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现因招工之事无消息,我又辞职无法找到和原单位一样的工作,只好待业。请问是否能对招工单位提出诉讼,文件欺人,要求赔偿。
张宏超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陕西-西安市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不同,根据你的描述,你起诉招工单位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