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待定
执业证号:00000000000
地 址:
bnmdyp12345 重庆 | 南岸区
桂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是这样的,我想包租一间清水房,经过自己装修后在出租出去。请问我是只跟业主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并在合同里面注明装修事项吗?还是签两份合同,一份《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
桂广涛律师 待定
重庆-巴南区
你可以在租赁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一份装修合同,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装修的相关事宜。是签订一份合同还是两份合同,并不重要,关键问题是通过合同将租房的租金、期限、用途以及允许转租等相关内容约定清楚。
cocom4 重庆 | 南岸区
因非法传销获利5000元,会如何判刑?此案件现交由刑事案件厅审理
桂广涛律师 待定
重庆-巴南区
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该罪的量刑标准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司法机关会依据上述规定,结合犯罪金额、危害性及其它犯罪情节来定罪量刑。
shandaini 重庆 | 南岸区
证据
我于第二次申请离婚,我在法院开庭的时候提供以下证据给于说明,请您给我作一下参考,是否可以,这些证据需不需要谁签字,或者........
请您根据相关法规给我修改或者提点一下:谢谢!
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提供证据如下(如下说明):
一、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三、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五、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说明
1、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时间的相处后,被告提出自有房屋一套(未装修),如果原告愿意出钱装修此房屋,可以与之结婚并给原告把户口迁移到被告所地(西城区果园小区)。婚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把原告户口迁移到被告所在地,结果多次被拒绝,至今还没有办理户口迁移。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欺骗婚姻。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说明
1、 2003年底(农历腊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了有4个月时间,2004年春节过后,原告就外出打工,被告在家里。原告于2004年9月回到家里和被告相处,被告就提出装修房屋一事,原告提出先办结婚证,后装修房屋,被告及家人没有允许,(由于原告自己在老家没有可居住的自有房屋,出于一时的贪图心理)对方以装修好后,双方共同搬至(南川区西城区果园小区)居住和户口迁移为诱导,房屋装修期间双方曾多次发生过争吵,也提出过分手,由于我提出对方返还我的装修费用,对方没有同意,最后就不了了之。婚后2005年2月,双方共同到北京打工,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为一些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2005年6月被告因觉得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愿共同承受生活压力,就自己一人回到了老家,原告于2005年10月份回到老家与被告一起生活,想从中培养出感情,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经常发生争吵,在争吵期间被告还找被告的部份亲戚朋友来评理。2006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在争吵过程中提出让原告滚出家门,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曾也提出过离婚,由于资金问题没有到成一致,所以没有离),顺着被告的意图,原告于2006年2月外出流浪务工至今,曾于2007年春节和2008年4月份和5月分别回家商议离婚和开庭离婚事宜,和原告已分居三年有余,完全没有建立起婚后夫妻感情,也难以共同生活。
2、2006年自原被告双方大吵大闹以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连家中(南川区西城区果园小区)房门钥匙都已更换,原告于2007年春节回家和被告商议离婚时才发现,至今为止,原告向被告提出要家中房门钥匙一把,都受到拒绝。原告自今没有自己家里的钥匙。
3、原被告于2004年底(农历冬月)先举行的请客结婚办酒仪式,后通过原告多次请求,原被告于2005年元月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三、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说明
2005年春节前,刚婚后,正准备一些春节期间拜访亲戚的礼物时,双方因为一些礼物分配多少的问题,发生争吵并打架,同时也摔坏了家里的电话机等小件物品,届时,被告请来了他家中个别亲戚来评理。婚后二个月之内原被告曾提出过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说明:
至2006年2月原告外出打工后至今,已分居了三年时间有余,2008年5月经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分居又有10个月,夫妻之间没有任何电话沟通和书信往来,夫妻双方都不知道对方具体在那里或者从事什么工作,互不关心对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真正过着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给双方的精神的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说明
原告好逸恶劳,整天好吃懒做,债务缠身,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也没有固定的住所,夫妻的确难以共同生活,也承担不起家庭义务。
桂广涛律师 待定
重庆-巴南区
第一,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你们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允许离婚的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但证明感情却已破裂是需要证据的。
第二,你提供的证据不是法律要求的证据,而仅仅是你的个人的陈述而已,这些材料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因此,即便你说的都是事实,但是缺乏证据支持,法院还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第三,分居两年以上是一个比较充分的离婚理由,你应该尽量搜集证据证明这一事实,至于你说的骗婚及对方好逸恶劳等事实很难成立。
详情请询:13983367712
366 重庆 | 南岸区
尊敬桂广涛律师您好!
我们是2006年通过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儿所有(房屋是我们婚后买的),女儿抚养权归他,由于他没有条件照顾女儿,协议约定女儿同我父母生活至成年,女儿生活费他每月承担300元,我每月承担200元,离婚后女儿一直同我和我父母一起生活。前年我要求对方将住房过户给女儿(因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都在他那里),但他说:“房屋过户手续上赠于人(监护人)只能签他一人的名字,否则他就不同意将住房过户给女儿”,房屋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凭什么房屋过户手续上赠于人(监护人)只能签他一人的名字,我不同意。他还说女儿未成年房屋不能过户。
他2008年已结婚我真担心住房未过户给女儿,他如果反悔我女儿还能享有该房屋吗?房屋赠于未成年人,有年龄限制吗?
前年我以持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原丈夫履行协议,但是法院以我主体不合法,法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要以我女儿的明义起诉才合法。我就不明白房屋还没有过户我主体怎么就不合法了呢?我该怎么办?我以我女儿的明义起诉法院能支持我的主张吗?我没有孩子抚养权,能作为监护人作法定代理人出庭吗?
再次谢谢桂广涛律师给了我一个以上咨询满意的回答。
我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能打赢这场官司吗?再次恳请桂广涛律师答复,谢谢。
桂广涛律师 待定
重庆-巴南区
最好不要打这样的官司,因为对于赠与合同的赠与方来说,在赠与标的物交付之前享有撤销权,因此,一旦起诉对方肯定行使撤销权,反而把事情搞僵,因此,我建议你接受对方的要求,先吧房子过户给你的女儿,然后再谈其它的事情,这样对你没有多大影响的。
xjy6617320 重庆 | 南岸区
祖传的房子于1956年以外婆(2004年过逝)名字办的产权证(有原始的产权证)并由国家经租,租金由母亲收领,到了1966年就没有收到租金了,多次找到房产局、房管所都没有合理的答复,但是听说有些人又把房子要回来了。祖传的房子是当时私房改造时取得产权证的,又没有留有自留房,现在房子还没有拆,找到房管所他们答复要等开发商来占了才能有补偿,但是不能收回。我想请教桂律师:像这种情况我母亲作为外婆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能收回祖房吗?能起诉房产局或者房管所吗?是否还有其他什么良策吗?盼回复!谢谢!
桂广涛律师 待定
重庆-巴南区
感谢你的信任,同时对于没有及时回复,表示我的歉意。
如果你的外婆确实有房屋的产权证,则你的外婆对房屋是拥有产权的,但是为什么你外婆的房子要让国家经租,其中原因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只要你外婆拥有房屋的产权,且没有转让产权,则你母亲作为你外婆的继承人,对该房屋是有继承权的。建议你母亲拿着你外婆的死亡证明、亲属证明等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房管部门不予过户,则可以凭房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行政诉讼。
详情请询13983367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