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桂广涛律师

桂广涛 律师

待定

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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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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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20条) 律师评价(0条)
yinyuxiao   重庆 | 南岸区
信用卡透支,08年4月18日银行催收,5月9日拘捕,5月16日批捕,5月19日还款,12月24日起诉,定于09年2月11日开庭,由于公诉人未到,推迟开庭,至今未能开庭,请问这有时间限制吗?最长应该是多长?

桂广涛律师   待定

重庆-巴南区

如果是简易程序,则一审审理期限为20天,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1个半月,进最高院或高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和一审一样,但没有简易程序。
xiaohuihui   河北 | 邯郸市
律师您好 我的实际年龄比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年龄小2岁,而且我也没有出生证明。(但是村委会可以开证明信)在这种情况下我怎样改回我的真实年龄呢?我还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吗?如果找律师出面解决的话费用大概是多少呢?期待您的回答!谢谢!

桂广涛律师   待定

重庆-巴南区

  身份证和户口上的信息是认定个人信息的法定依据,当实际年龄予户口即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以户口上的信息为准。而年龄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尤其是主体资格认定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及时修改身份证及户口上的年龄信息非常重要。公民到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应出具有效的 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比如出生医学证明、原始的户口档案等材料。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如果是学生,还需要由学校出具证明和学籍表。
zhongxin   重庆 | 南岸区
劳动裁决执行的问题 劳动裁决是工厂付我2000元,我付工厂2500元. 如果是工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的,那么法院是怎么执行我的?会不会把我 银行帐户里面的钱划走?还是找到我现在上班的公司来执行?

桂广涛律师   待定

重庆-巴南区

  都可以,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能够提供你的有效账户相关信息,包括账户、开户行等,法院会直接到开户行冻结你的账户中与执行金额相当的金额。但如果没有上述信息,或者上述信息不全面,则只能通过你的单位协助的方式执行,主要是从你的工资中扣留要执行的金额。
bnmdyp12345   重庆 | 南岸区
桂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是这样的,我想包租一间清水房,经过自己装修后在出租出去。请问我是只跟业主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并在合同里面注明装修事项吗?还是签两份合同,一份《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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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在租赁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一份装修合同,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装修的相关事宜。是签订一份合同还是两份合同,并不重要,关键问题是通过合同将租房的租金、期限、用途以及允许转租等相关内容约定清楚。
jingxin   重庆 | 南岸区
我姐刚结婚不到一个月,由于是仓促结婚并不了解对方,婚后男方经常打我姐,现女方已怀孕3个多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想拖延时间以争得更多共有财产,女方先已起诉离婚,我想请问怎么采集证据证明对方打人,以及如果女方想打掉孩子能不能得到更多的赔偿?

桂广涛律师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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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证人证言,医院的病历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派出所介入的话,其调查笔录也可以作为证据。打掉孩子不能得到更多的赔偿。
  重庆 | 南岸区
我租赁了一个门头房从事服装行业 07年3月--12年03月 年租金 4000元 预交两年8000元 以后一年一交 没写违约金 合同都有双方签名 现在马上到09年3月了 房主要求涨价 涨多少没说 反正就是不涨钱就不让租了 请问下 1.我的合同没写违约金有效吗? 2.我是起诉好些还是等房主起诉? 3.如果房主坚持违约 违约金怎么要? 4.我坚持按合同做 房主不给违约金也不让租赁了 我该怎么做? 期望您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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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是合同必备条款,没有违约金条款合同一样有效。对方要求涨价是违约行为,但是由于3月份还没到,对方单方面涨价还没有变成事实,对你来说也没有造成损失,所以现在起诉时机未到。因为你们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所以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故,你既可以坚持不增加房租,等对方起诉,然后再反诉,也可以在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即对方不让你租赁时再起诉。但我认为走第二条路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你如果不增加房租,对方一般不起诉,而直接不让你继续租赁房屋。 详细诉策略需详细分析你的材料后才能得出结论,故你可以与本律师联系,电话:13983367712(桂律师)
zhouzhenyu   重庆 | 南岸区
大家好;我是农村的在村里有些老辈留下的即将倒塌的房屋被个人经村委同意,在做点小买卖,都没有合同只是有交房租的有不交,请问被强交房租的有没有受到权益的侵害

桂广涛律师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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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所说的这些房屋所有权应当属于村集体,村委会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只有所有权人才有权利这样去做。因此,如果村委会要求你交房租是合法的,因为没签订合同并不等于租赁合同不存在。当然,是否继续租赁以及租金等应当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不能强迫订立合同。但是,村委会之外的其他人是无权强迫你教租金的。由于你说的情况不禁详细,所以解答可能有出入。详情请询:13983367712
yuetao   河北 | 石家庄市
在2008.1.1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违约金约定是合法的,在2008.1.1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与新法抵触,属于无效条款,但合同整体还是有效的,只是与现行法律抵触的那部分条款无效。如果没有签订过培训协议或保密协议的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请问这句话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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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只要不违反服务期条款及保密条款,劳动者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且,法律明确规定除了服务期条款及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外,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yvzkmr   重庆 | 南岸区
我是一家公司销售人员,在调离原来管辖的业务区域时,辖区经销商向公司投诉我收了他的货款,并找来了他的一个徒弟作证(他的徒弟有一张原来还我私人借款的一张银行打款单,当时借钱时我没有要他给我写借据),因此公司就扣留了我的工资,要我提供没有收钱的证明,才能够给我发工资,我本来就没有收钱,还要我提供没有收钱的证明?这算什么理? 请问律师同志,我该如何做呢?

桂广涛律师   待定

重庆-巴南区

 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对于你违规收取经销商的货款的事实,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让你举证证明你没有收取经销商货款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换句话说,就是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你向经销商收取了货款,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你的工资,否则,你就可以依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部门投诉。   另外,仅凭经销商徒弟的一份银行存款收据无法证明你违规收取经销商货款的事实。你要做的就是尽量搜集证据证明你借款给经销商徒弟的事实及你和经销商之间存在矛盾的事实。
cocom4   重庆 | 南岸区
因非法传销获利5000元,会如何判刑?此案件现交由刑事案件厅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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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区

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该罪的量刑标准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司法机关会依据上述规定,结合犯罪金额、危害性及其它犯罪情节来定罪量刑。
shandaini   重庆 | 南岸区
证据 我于第二次申请离婚,我在法院开庭的时候提供以下证据给于说明,请您给我作一下参考,是否可以,这些证据需不需要谁签字,或者........ 请您根据相关法规给我修改或者提点一下:谢谢! 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提供证据如下(如下说明): 一、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三、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五、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说明 1、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时间的相处后,被告提出自有房屋一套(未装修),如果原告愿意出钱装修此房屋,可以与之结婚并给原告把户口迁移到被告所地(西城区果园小区)。婚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把原告户口迁移到被告所在地,结果多次被拒绝,至今还没有办理户口迁移。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欺骗婚姻。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说明 1、 2003年底(农历腊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了有4个月时间,2004年春节过后,原告就外出打工,被告在家里。原告于2004年9月回到家里和被告相处,被告就提出装修房屋一事,原告提出先办结婚证,后装修房屋,被告及家人没有允许,(由于原告自己在老家没有可居住的自有房屋,出于一时的贪图心理)对方以装修好后,双方共同搬至(南川区西城区果园小区)居住和户口迁移为诱导,房屋装修期间双方曾多次发生过争吵,也提出过分手,由于我提出对方返还我的装修费用,对方没有同意,最后就不了了之。婚后2005年2月,双方共同到北京打工,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为一些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2005年6月被告因觉得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愿共同承受生活压力,就自己一人回到了老家,原告于2005年10月份回到老家与被告一起生活,想从中培养出感情,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经常发生争吵,在争吵期间被告还找被告的部份亲戚朋友来评理。2006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在争吵过程中提出让原告滚出家门,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曾也提出过离婚,由于资金问题没有到成一致,所以没有离),顺着被告的意图,原告于2006年2月外出流浪务工至今,曾于2007年春节和2008年4月份和5月分别回家商议离婚和开庭离婚事宜,和原告已分居三年有余,完全没有建立起婚后夫妻感情,也难以共同生活。 2、2006年自原被告双方大吵大闹以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连家中(南川区西城区果园小区)房门钥匙都已更换,原告于2007年春节回家和被告商议离婚时才发现,至今为止,原告向被告提出要家中房门钥匙一把,都受到拒绝。原告自今没有自己家里的钥匙。 3、原被告于2004年底(农历冬月)先举行的请客结婚办酒仪式,后通过原告多次请求,原被告于2005年元月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三、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说明 2005年春节前,刚婚后,正准备一些春节期间拜访亲戚的礼物时,双方因为一些礼物分配多少的问题,发生争吵并打架,同时也摔坏了家里的电话机等小件物品,届时,被告请来了他家中个别亲戚来评理。婚后二个月之内原被告曾提出过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说明: 至2006年2月原告外出打工后至今,已分居了三年时间有余,2008年5月经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分居又有10个月,夫妻之间没有任何电话沟通和书信往来,夫妻双方都不知道对方具体在那里或者从事什么工作,互不关心对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真正过着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给双方的精神的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说明 原告好逸恶劳,整天好吃懒做,债务缠身,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也没有固定的住所,夫妻的确难以共同生活,也承担不起家庭义务。

桂广涛律师   待定

重庆-巴南区

第一,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你们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允许离婚的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但证明感情却已破裂是需要证据的。 第二,你提供的证据不是法律要求的证据,而仅仅是你的个人的陈述而已,这些材料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因此,即便你说的都是事实,但是缺乏证据支持,法院还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第三,分居两年以上是一个比较充分的离婚理由,你应该尽量搜集证据证明这一事实,至于你说的骗婚及对方好逸恶劳等事实很难成立。 详情请询:13983367712
366   重庆 | 南岸区
尊敬桂广涛律师您好! 我们是2006年通过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儿所有(房屋是我们婚后买的),女儿抚养权归他,由于他没有条件照顾女儿,协议约定女儿同我父母生活至成年,女儿生活费他每月承担300元,我每月承担200元,离婚后女儿一直同我和我父母一起生活。前年我要求对方将住房过户给女儿(因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都在他那里),但他说:“房屋过户手续上赠于人(监护人)只能签他一人的名字,否则他就不同意将住房过户给女儿”,房屋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凭什么房屋过户手续上赠于人(监护人)只能签他一人的名字,我不同意。他还说女儿未成年房屋不能过户。 他2008年已结婚我真担心住房未过户给女儿,他如果反悔我女儿还能享有该房屋吗?房屋赠于未成年人,有年龄限制吗? 前年我以持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原丈夫履行协议,但是法院以我主体不合法,法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要以我女儿的明义起诉才合法。我就不明白房屋还没有过户我主体怎么就不合法了呢?我该怎么办?我以我女儿的明义起诉法院能支持我的主张吗?我没有孩子抚养权,能作为监护人作法定代理人出庭吗? 再次谢谢桂广涛律师给了我一个以上咨询满意的回答。 我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能打赢这场官司吗?再次恳请桂广涛律师答复,谢谢。

桂广涛律师   待定

重庆-巴南区

最好不要打这样的官司,因为对于赠与合同的赠与方来说,在赠与标的物交付之前享有撤销权,因此,一旦起诉对方肯定行使撤销权,反而把事情搞僵,因此,我建议你接受对方的要求,先吧房子过户给你的女儿,然后再谈其它的事情,这样对你没有多大影响的。
xjy6617320   重庆 | 南岸区
祖传的房子于1956年以外婆(2004年过逝)名字办的产权证(有原始的产权证)并由国家经租,租金由母亲收领,到了1966年就没有收到租金了,多次找到房产局、房管所都没有合理的答复,但是听说有些人又把房子要回来了。祖传的房子是当时私房改造时取得产权证的,又没有留有自留房,现在房子还没有拆,找到房管所他们答复要等开发商来占了才能有补偿,但是不能收回。我想请教桂律师:像这种情况我母亲作为外婆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能收回祖房吗?能起诉房产局或者房管所吗?是否还有其他什么良策吗?盼回复!谢谢!

桂广涛律师   待定

重庆-巴南区

感谢你的信任,同时对于没有及时回复,表示我的歉意。 如果你的外婆确实有房屋的产权证,则你的外婆对房屋是拥有产权的,但是为什么你外婆的房子要让国家经租,其中原因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只要你外婆拥有房屋的产权,且没有转让产权,则你母亲作为你外婆的继承人,对该房屋是有继承权的。建议你母亲拿着你外婆的死亡证明、亲属证明等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房管部门不予过户,则可以凭房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行政诉讼。 详情请询13983367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