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邹广杰律师

邹广杰 律师

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罪与非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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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510685256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190号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律师文集
律师咨询(4条) 律师评价(0条)
fa201053   辽宁 | 沈阳市
您好: 我有一亲戚,涉嫌持有 贩毒 吸毒 现在已经关到看守所,我需要现在如何帮他。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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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现在需要找专业刑事律师进一步就你案件的具体情况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委托律师后律师可到看守所会见,了解具体的案情,适当的时候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沈阳刑事律师网 www.syxsls.com 汇聚刑事辩护精英 提供专业刑事服务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沈阳刑事律师网,辽宁刑事律师网,辽宁刑事辩护律师网,辽宁沈阳刑事律师网(www.syxsls.com)辽宁省沈阳市首家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法律网站,由中国最年轻取得律师资格的邹广杰律师领衔创办,汇聚辽宁沈阳刑事律师精英,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本网立足于辽宁沈阳,面向及全国,在省内同业中率先走专业化发展之路,充分体现专业化、深层次服务,立志提供最专业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全力打造沈阳律师界最专业化的刑事辩护团队和品牌。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邹广杰(律师电话:15524352008),沈阳市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会员,于2010年与他人合伙组建了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系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邹广杰律师于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时年18周岁,为我国最年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第一人(男性)。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律师生涯的磨砺,练就了其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使其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 邹广杰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来,参与办理了大量在沈阳市有影响的领导干部(某区人大副主任佟某某受贿案、沈阳市某局副局长卢某某受贿案、中国节能公司董事长(副部级)怀某某受贿案、沈阳市某区检察院某副检察长受贿案等等)涉嫌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具有扎实的刑法理论学识,同时具有丰富的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灵活的庭审辩论技巧。其在办理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诈骗、盗窃、强奸、敲诈勒索、信用卡诈骗、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妨害公务、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卖淫、容留妇女卖淫、聚众斗殴等普通刑事案件庭审中的精彩辩护和案件结果受到当事人的肯定和赞许;在办理的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次为被害人争取到高额民事赔偿。 辽宁刑事律师网旨在通过律师的专业工作,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为希望得到法律救济的当事人、为遭受不白之冤或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无罪、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帮助以专业的刑事辩护经验,助你洗脱嫌疑。如您或家属涉及刑事案件,面对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而束手无策的时候,请您联系我们,本网辩护团队与公、检、法良好的人脉关系和默切的配合,是您更佳维权的一舟双桨。 沈阳刑事律师网刑事辩护团队(www.syxsls.com),能够承办刑事领域的各类复杂疑难案件,特别擅长经济犯罪辩护、贪污受贿犯罪辩护、走私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财产犯罪辩护、黑社会性质犯罪辩护、恶性暴力犯罪辩护以及其他普通多发的犯罪辩护等业务。 辽宁刑事律师网业务范围: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接受被告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辩护;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提出申诉意见及辩护意见;接受委托,为当事人办理减刑、假释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企业高管执业刑事风险防控提供法律培训等等。 辽宁刑事律师网的宗旨:以“诚信、专业、高效、勤勉”为工作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一贯坚持“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和“全心替当事人考虑,尽心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服务社会。 找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死刑复核、刑事上诉、刑事自诉、律师会见……就上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www.syxsls.com),刑事咨询电话:15524352008。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沈阳刑事律师网,辽宁刑事律师网;辽宁省沈阳市专业著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网,鞍山刑事律师,抚顺刑事律师,本溪刑事律师,丹东刑事律师,锦州刑事律师,营口刑事律师,阜新刑事律师,辽阳刑事律师,铁岭刑事律师,盘锦刑事律师,朝阳刑事律师,葫芦岛刑事律师,大连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刑事上诉律师,死刑改判律师,死刑辩护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刑事律师法律咨询,刑事案件律师,沈阳刑事律师事务所,辽宁刑事律师事务所,中国刑事律师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刑事附带民事律师。)为您提供最可信赖的刑事辩护服务。 找刑事律师,聘请辽宁沈阳刑事律师,咨询辽宁沈阳刑事律师,辽宁沈阳刑事律师事务所就上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电话:15524352008。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114号) ★首席律师电话:15524352008 024—83300466(首席律师邹广杰) ★律师QQ:603280427(来者请注明刑事辩护咨询) ★律师邮箱: syxsls@126.com / syxsls@163.com
fa144778   辽宁 | 本溪市
我在市场公然被人殴打(报案了),到医院检查没事。警方按治安处罚法43条作出对她罚款500元的决定。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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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构成轻伤则公安机关对他的处罚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你可以要求验伤看是否构成轻伤。
daming3   辽宁 | 沈阳市
我于2007年7月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套房子,这个房子是卖房人从电力局买的,他与电力局的房屋买卖合同我有复印件,我买房时也有合同,并已经标明房屋产权证由卖方负责办理,我少给三万元钱,等房屋产权证给到我的手里,我把剩下的三万元付清。可房屋产权证至今未办理,现在这个卖房人的妻子涉嫌经济案件,公安局找我,说这个房子是卖房人用他妻子的赃款买的,让我把剩下的三万元交给公安局,要不然就要封我的房子。 我想问 1.公安局这样做是否合法?他们有没有权利向我要钱? 2.这三万元钱如果我不给公安局,公安局有没有权利封我的房子? 3.我签合同时少给三万就是为了保证能拿到房屋产权证,这个钱如果我给公安局,那我的房屋产权证谁来保证我?是卖房人,还是公安局。 我心里非常着急,因为公安局只给我三天的期限。急盼回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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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你好! 根据您所陈述事实,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1、你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颇具中有争议的问题,即赃款、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所谓赃物,系指“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指犯罪分子通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公务人员所得的贿赂,将赃物变卖所得的价款,等等”。虽然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但,该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我个人认为对赃款赃物应该实行“一追到底”的原则,但也应该有例外。也就是说,如果“一追到底”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就不应再往下追。而我个人认为你的情况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2、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1997年1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故,针对公安机关你可以提出你已经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应予以追缴该房屋,同时剩余房款公安机关无权要求你支付。 3、如果最终不能认定房屋为赃款有关,则应你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对赃物处理的法律    1、《刑事诉讼法》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公安部会同“两高”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提供相关材料,再与我联系。 联系方式,请见我的个人主页。 祝你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 邹广杰律师 20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