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孙延凯律师

孙延凯 律师

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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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199910680558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 嘉兴国际大厦1010室

律师介绍
   本人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1998年开始执业,中级律师职称,沈阳市律师协会会员。经过多年锤炼,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律师的职业准...
律师文集
律师咨询(34条) 律师评价(0条)
fa271969   辽宁 | 本溪市
我哥在地质队在外勘探中因工作环境卫生的原因得了传染病在单位给单误了2天后到医院抢救3天没救过来死亡,单位应该怎样赔偿

孙延凯律师   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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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所在单位申报工伤,之后按照工伤索赔程序走。 如果认定为工伤,相应的赔偿项目都是固定的,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即可。
fa270192   辽宁 | 沈阳市
我爸爸和我后妈他俩婚后立了一个证明 (因为家里正好有一大片地动迁中)大概内容就是我家动迁得的钱都是归我爸爸所有 归我爸爸支配 之类的。因为后妈来了之后一直没有上班 也没有往这个家里带一分钱 单蹦儿一个人儿来的 立完证明之后 动迁款下来了 大概08年的时候我爸买了一套房子 购房合同是我爸爸的名字 契税证也下来了 也是我爸爸的名字 现在开始排期办理房产证了 办房产证的时候 我爸爸想把房子直接写我的名字 这样可以吗? 是不是必须的经过我后妈的同意? 谢谢了

孙延凯律师   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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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270192: 你好。 首先,这块地的使用权的取得时间是否在你爸爸和你后妈结婚之前取得的?如果是,那么该宗地的动迁补偿款属于你爸爸的个人财产; 第二,《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下为原文)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你爸爸与你后妈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你爸爸将欲该房产登记在你的名下,而你也同意接受,那么,你与你爸爸之间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赠与行为。 下面为合同法原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所以,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赠与,只要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赠与行为即生效。 综上,你爸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咨询意见是在你所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所作的解答,如欲具体操作,请持相关涉及赠与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详细咨询。 谢谢你对法邦网、以及法邦网合作律师的一贯支持。     
fa254136   辽宁 | 沈阳市
请问,有一房产为老头名字,老头去事了,老太太要把房子卖掉,老头和老太太共有3女一子,卖房款将如何分配

孙延凯律师   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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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254136: 你好: 由于你所提供的案情资料不是太具体,包含两种可能,现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就两种情况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种情况:老太和老头是原配夫妻,那么在老爷子去世后,如果老爷子没有留下遗嘱处理其去世后的财产事宜,那么就应该按照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先析产,然后再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具体分割方法如下: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一半属于老太的财产,剩下的一半房产发生法定继承,即由老太+4个子女平均分割,即老太得到的份额为房产总价值的(1/2+1/5); 第二种情况:老太与老爷子是再婚,该房产是老爷子的婚前个人财产,则在老爷子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发生法定继承,由老爷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具体分割方法如下: 每人分得房产总价值的1/5 。
fa208726   辽宁 | 锦州市
律师你好!我家有一户楼房要动迁.拆迁办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趁家里没人的时候把所有的房门及家具全部捣毁.并将室内物品扔的满地都是.此举是不是炒家和强迁行为.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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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针对你所咨询的情况,如果你没有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拆迁部门是不能自己强迁的;至于你的财物受损,你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受损财物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可以依法追究毁坏财物者的刑事责任。
fa208009   辽宁 | 沈阳市
2001父母离婚,唯一房产(使用权)归父亲所有,2006年父亲再婚,2007.3把房子的使用权更名给我,2007.6购买产权,2008.2继母把户口迁到这所房子。 现在这所房产有没有我的父亲和继母的份,我的父亲和继母有没有权利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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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针对你所咨询的问题,简要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你所反映的房屋性质属于公有房屋。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积大小与其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建立起的职工与单位或者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房屋承租关系,住房所有权归单位所有,职工低租金使用。 在取得产权前,你、你父母均对房屋拥有共同使用权。在取得房屋产权时,究竟是谁支付的购房款,你没有说明。但这类购买房屋,房价中应包含你父亲的工龄等诸多因素,比市场房屋应优惠很多,所以,如果是由你父亲直接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你父亲(离婚时,你父母对财产处理已有约定);如果是你出资,你和你父亲之间有没有关于该房屋权属的约定??如果没有,由于房价中已包含你父亲的工龄等因素,考虑该房屋为你与你父亲共有。 至于你继母,她对该房屋应没有所有权,但如果该房屋是你父亲再婚后出资购买,关于该房屋的权属就应该考虑购买房屋资金的归属了,才能界定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