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张宰宇律师

张宰宇 律师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已帮助:33关注数:1 +关注
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0910272787

地  址:邹容路50号半岛国际商务大厦21楼A座

律师介绍
  张宰宇,男,1971年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曾在政法部门工作并任某国有大型企业专职法...
律师文集
律师咨询(33条) 律师评价(0条)
aa007   重庆 | 万州区
我从结婚前就不喜欢那男的,因为那时候小才18岁,父母非让嫁给他,现在结婚快10年了,有一个孩子7岁,婚后我们感情一直不和,每天都会吵架,和他协议离婚,他让我一次拿出6万才同意,我一直没有工作,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我家人也不支持我,请问我该怎么办?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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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不成,可以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到法院诉讼离婚,如无超过20万的财产,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40元。 (二)诉讼离婚案,一般在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掌握的尺度“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通常的情况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或一年后再起诉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fa426943   重庆 | 九龙坡区
误工费计算是以月工资除以自然月天数还是国家规定20.9天后在乘以误工天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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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henyongyan   重庆 | 永川市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二婚,和前妻有三个孩子。我因为年龄大了,想把我现在的房子留给我现在的妻子。可有一个孩子不同意,想在我百年后分房子,我怕到时候我现在的妻子没地方住。不知道我应该怎样做才能把房子留给我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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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全部是你的份额,你可以自由处置,愿给谁就给谁,与他人无关。可以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
fa385412   重庆 | 九龙坡区
对方公司欠我公司的货款,对方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后,推了很多次,他们是故意拖款,这种情况我是要不要通过法律程序,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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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fa325491   重庆 | 巴南区
我在一厂打工,已经四年。因为厂里设备已经达不到他所要求的产品质量,我不想再干下去,我应该怎么离厂。厂里有所赔偿没有。前提:四年没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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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下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fa324232   重庆 | 江北区
张老师:你好!我由于请假原因 有三天没来 现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有 经济补偿吗 (已在公司工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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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下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fa301194   江苏 | 南京市
无牌无照无驾驶证摩托与弯行小汽车相撞后摩托驾驶者碰到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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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有交巡警部门勘察现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
chenzhaojin   江苏 | 苏州市
我爸妈将要离婚,原因是爸爸的出轨,但妈妈没有证据,若要走法律程序妈妈的胜算有多大,他应该怎么办?我又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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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关于诉讼离婚 一般在被告住所地起诉。诉讼离婚准予离婚掌握的尺度“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通常的情况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再起诉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⑨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财产和债务 协议离婚的共同财产、债务协商处理,诉讼离婚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债务共同承担;债务的分担一般系连带责任,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关于子女《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gonglei   福建 | 蒲田市
警察把一个人送到看守所但又没证据证明他犯罪了,,,那他最多会被关在看守所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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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