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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日”研讨会在美举办 仲裁人如何选择

商事仲裁资讯 文道全律师 2017-04-21 11:20:51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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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仲裁日”研讨会在美举办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与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合作主办了以中国仲裁为主题的大型仲裁研讨会。

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率贸仲代表团一行 6 人出席研讨会并做主旨演讲。他以贸仲委的历史和发展,经办秘书团队的专业化,仲裁员团队国际化,仲裁的高效、低费用等方面为切入点,为听众介绍了贸仲委这一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同时,他回顾和展望了中国仲裁法和法律体系,肯定了中国仲裁近年来数量和质量上的进步,也对中国仲裁的将来和进一步发展寄予了厚望。在人才培养方面,王承杰表示,贸仲委将在国际仲裁舞台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履行其社会公共职能,努力协助打造更多来自中国的优秀仲裁员和律师。

二、仲裁人如何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择仲裁员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及时地进行,当事人对此不可掉以轻心。仲裁人选择有以下方式:

(一)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制度,设立仲裁员名册,并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及当事人公开。

(二)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条件的,在组织仲裁庭之前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和有关要求。

(三)当事人从接到仲裁委员会选择仲裁员的告知之日起3日内,未选定仲裁员、或明确表示放弃选择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四)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在接到仲裁委员会选择仲裁员告知之日起3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

(五)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7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重新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应自接到仲裁委员会告知之日起3日内,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重新选择仲裁员:

1.因公出差不能承办案件的;

2.因公负伤或因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3.依法应当回避的;

4.被仲裁委员会解聘仲裁员职务的;

5.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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