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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间的小额借款 讨要不成法院判

民间借贷资讯 许胜利律师 2017-05-14 09:26:27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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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间的小额借款 

原告与被告谢某某是朋友关系,2004年1月4日被告谢某某以做生息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19400元,约定月息2分,2005年1月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940元,共分10期偿还。借款后多次催讨,从2016年始原告就一直联系不到被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讨要不成法院判

被告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曹某某按照约定借给被告谢某某19400元,约定月息为2分,还款时间为2005年1月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940元,共分10期偿还。后原告曹某某向被告谢某某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被告谢某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曹某某主张要求被告谢某某偿还借款19400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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