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颖芳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医疗事故
邵颖芳律师文集
患者进行手术后肺癌转移死亡,医院有何过错
导读:医院进行手术往往对患者来说是有一定风险的,有时手术并不保证能够得到良好的治疗效果。若患者在进行手术后肺癌转移死亡,到底是患者的原因还是医院的过错?具体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患者进行手术后肺癌转移死亡2009年4月17日原告王某丈夫林某因“腰酸痛及二臀作麻”至被告处就诊。体检:脊柱正中L4、5左侧棘旁及二臀作麻。予以腰椎CT摄片未见异常。届时予推拿×5次医嘱。4月25日下午患者因“上午腰部推拿时出现腰部疼痛,双下肢发麻”前往另一医院急诊。据另一医院病史记载:既往患者2008年9月因胆囊息肉在被告医院
患者激素治疗后死亡,医院为何无需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患者激素治疗后死亡2013年12月10日,患者因双眼视力下降2周前往被告处门诊。根据门诊病历记载:检查双眼视力0.2(矫正),无充血,KP(+),双眼玻璃体少量细胞,视盘水肿,黄斑水肿。超声检查提示:Vogt-小柳原田综合征。诊断VKH(葡萄膜大脑炎)。予以强的松冲击疗法+胃粘膜保护,建议2周后复查。2013年12月11日,患者因头晕、呕吐1天至另一医院急诊。予以输液支持治疗。当日眼科会诊,测眼压Tn。考虑无引起呕吐直接原因,建议必要时眼科门诊详查。其后患者因头晕症状数次在院复诊。2014年1月
患者错过植入晶状体的最佳时机,是否是医院的过错
案情简介:患者错过植入晶状体的最佳时机2008年8月27日,方某因左眼碰伤至被告处就诊,被拟诊为“左眼钝挫伤”并于当天收治入院,分别于8月28日、9月11日行“左眼晶体摘除”和“左眼阀门管植入术”,于9月19日出院。原告出院时左眼视力为0.05,被告在原告之后的门诊随访中表示将为其施行晶状体植入术,但直至2009年5月12日,被告一直以无可植入的晶状体为由未对其施行手术。后原告因左眼视力逐渐下降,并伴有痛感于2009年6月、7月至另一医院就诊,被告知其左眼已出现偏视、左眼视力降至0.01,已错过植入晶状体
麻醉导管残留患者硬膜外腔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导读:医院在进行手术时,有时会发生在患者体内残留物品的情况。这些情况是医院的操作不慎,失误之举,应当由医院承担责任。因此当麻醉导管残留患者硬膜外腔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案情简介:麻醉导管残留患者硬膜外腔内2009年9月19日,原告因“体检发现子宫肌腺病2月”入住被告妇科病房。据住院病史记载,查体:宫颈轻糜,宫体前位增大,孕4月大小,质硬。B超(7月31日)示:子宫肌腺病。9月23日,被告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对原告行腹式全子宫切除术。连硬膜外麻醉取L1-2正中八路硬膜外穿刺,过程中出现麻
患者从高处坠落骨折,医院漏诊为何却无需赔偿
案情简介:患者从高处坠落骨折2008年4月27日原告杨某因“从三米高度掉下致腰部疼痛伴麻木、下肢乏力”至被告医院处就诊。查体:一般可,神清,L3-5腰椎处压痛(±),两侧腰肌压痛(±),尾骶压痛(-)。辅助检查:未见明显椎体损伤。诊断:腰部软组织损伤,排除腰椎损伤。给予愈伤灵胶囊、独一味胶囊等药物活血止痛治疗,建议绝对卧床休息,门诊随访。由于拍片显示L3椎体骨折,但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生没有对骨折予以正确的诊断,反而得出错误结论排除腰椎损伤,建议原告卧床休息。此后原告伤势日益严重。2008年6月26日,原告至
狼疮性肾炎治疗后死亡,如何认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损害
案情简介:狼疮性肾炎治疗后死亡2012年12月3日,两原告女儿林某因“系统性红斑狼疮”至被告肾内科就诊,被诊断为“狼疮性肾炎”并被收治入院;2013年1月9日,林某出院。同年1月22日,被告将林某收至风湿科住院,入院诊断为:1、系统性红斑狼疮,2、狼疮性肾炎,3、肺部感染,4、心功能不全,5、肾功能不全,6、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同月25日,林某在被告处死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为:“患者入院时系狼疮性肾炎、急性肾损伤,后并发肺炎、呼衰,住院期间医方给予激素、输血、血透、抗感染、呼吸支持等治疗,但患者
医院给新生儿喂奶时不慎致其窒息,承担完全责任
案情简介:医院给新生儿喂奶时不慎致其窒息2007年11月15日王某因孕37周+4入被告医院。同日下午15时30分,行剖宫产,分娩出原告,出生时体重3075克。16时45分母婴同室,19时左右,护士称需要喂奶将原告抱走,家属跟随。护士拿着小匙给原告喂奶,家属看见原告脸色逐渐不好,就告知护士,后原告呼吸停止,在护士二次呼叫医生,医生赶到,后对原告进行抢救,经气管插管后吸出奶汁2毫升,给予补液、吸氧等治疗,但原告仍有吃奶不好、气促、面色发绀。2007年11月19日原告转入另一儿科医院,诊断为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窒
医院导致患者成为植物人后死亡,被判承担完全责任
案情简介:医院导致患者成为植物人后死亡支付了多笔费用被告翁某、方某系患者翁某(1964年12月10日生)的父母。被告应某一、应某二分别系翁某的丈夫及女儿。2005年7月11日翁某因右肘部摔伤后肿痛,活动受限2小时至被告骨科急诊,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收住骨科病房。7月13日患者在臂丛麻醉下行右桡骨小头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术后昏迷。期间患者经市多家三级医院会诊并给予相应诊疗措施,收效甚微。患者呈脑功能障碍植物状态,2011年5月2日患者死亡。在患者住院期间,原告医院为此次医疗纠纷曾陆续向被告支付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医院责任可减轻
案情简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2015年9月11日,皇甫某某因头晕、左侧肢体麻木无力、言语不利7天到被告处就诊,经初步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脑内出血后遗症、慢性副鼻窦炎,皇甫某某于当天住院治疗,入住病房为0703房。当天,医师与皇甫某某就其病情及治疗情况、可能的预后及其他治疗方案等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医患谈话记录,并签订了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医患道德责任书,责任护士也与皇甫某某签订了入院宣教,载明了日常检查的时间及离院需请假等多项注意事项。原告称,2015年9
儿科手术后受损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
案情简介:儿科手术后受损伤2013年11月2日,原告李某其因反复流涕一年至被告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腺样体肥大、慢性鼻窦炎,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其于同年12月19日住院,于次日进行手术。其术后即出现左侧眼睑淤青、肿胀,但被告未予重视。同月23日出院,出院时依旧有左侧眼睑淤青、水肿,球结膜靠内眦侧局部充血,左眼球向右侧活动受限等情况。27日其至被告处复诊,被通知第二天到被告处治疗。28日,其被告知眼部由于淤血压迫眼球神经,致使眼球活动受限,需要激素治疗,同时其检测视力发现左眼视力为0.1,视力严重衰退。后激素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