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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紧急医疗救助 紧急救助造成不良后果属于医疗事故吗

医疗纠纷案例 邵颖芳律师 2017-09-26 18:01:44  261

邵颖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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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有哪些具体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根据最高院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责任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情形:

(一)患者生命垂危,不能表达意见,且无法取得其近亲属明确意见的;

(二)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病情急剧恶化,不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不能及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三)患者无法表达意见,但其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

在第一款规定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第一款规定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立即实施的医疗措施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益,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紧急救助造成不良后果属于医疗事故吗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可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抢救危重病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即使造成不良后果,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免责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必须为紧急情况,患者存在生命危险;二是紧急医疗措施应当限于迫不得已,尽管造成损害后果,但别无选择;三是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在合理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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