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昭律师动态 张昭律师 2025-12-30 01:46:2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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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同居7年后方才登记结婚,而婚后不久,丈夫因病亡故,由此牵扯出了遗产继承问题。妻子认为婚姻关系应始于同居之时,故提出自此之后的财产均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予以继承。然而,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认为继承应自婚姻登记开始,并依此对遗产进行了分配。 对此,周围的邻居和朋友都能作证。所以,她与刘某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始于1998年,而自1998年开始,她与刘某名下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刘某名下的两套房屋在继承前应先析产分出1/2给她,另1/2由三原告和她再进行分割继承,同时几人一并承担相关债务。 被继承人遗有两套房屋,现由原被告分别居住,考虑到实际情况,故将两套房屋分别判由原被告继承。对于被继承人名下的婚前个人存款共计3.8万余元由三原告和被告各自继承9700余元;被继承人名下婚后共同存款共计41万余元,由三原告各继承5万余元,余款由被告继承;同时法院还对债务及丧葬费等费用进行了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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