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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时效

李建阳律师动态 李建阳律师 2025-09-06 02:01:11  1372

李建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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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的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在法理上,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适用于物权。消灭时效也叫做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法律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定的时间里,没有积极地行使,起诉到裁决机构后,债权人的诉求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

从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来看,时效可导致法律权利的消灭,属于法律事实。

(二)、诉讼时效是一种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一般在诉讼中由诉讼相对人提出以抗辩诉讼人的请求,是其一项权利。从《民法通则》“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诉讼时效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行使,因此,可以说诉讼时效是一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三)、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更改或抛弃。这与时效权利的行使并不矛盾。主要考虑是如果诉讼时效由当事人自己去处理,在签订合同时,占有优势一方的当事人可能利用时效迫使对方放弃时效权利,有损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

(四)、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1、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不能直接支配,需要被请求人的配合和协助。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请求权的除外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上述几项债权都有债权人和债务人长期结约、债权期间不确定的特点,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将会出现存款债权人在二年后要求银行债务人支付本息法律不予支持违背良序的不公平局面。考虑到以上债权的特殊性,将其排除在诉讼时效外。

二、诉讼时效的意义

(一)、促促请求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稳定运行的功能。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需要他人的配合才能实现,如果请求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况,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交易的有序发展。

(二)、便于裁决机构查明事实

如果发生纠纷,由于时间过长,能以查证,为裁决机构的依法查明事实带来困难。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为裁决机构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便利。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仅的存在。

2、权利人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达到法定的期间。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项要件,诉讼时效在诉讼中才有意义。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请求可能得不到裁决机构的支持

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请求,如果债务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裁决机构将会驳回债权人的请求。如果债务人在裁决过程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裁决机构将不会主动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支持债权人的裁决。

2、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

四、诉讼时效的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制规定,可分为一般期间、短期期间、最长期间、特殊期间。

(一)、一般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民事权利一般都为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短期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以上可以称为短期期间。

(三)、最长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适用于不知道其权利侵害主体时的情况。

(四)、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由特别法规定的期间。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何界定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是实务的关键,一般视不同的情况可有以下几种确认方法:

(一)、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人身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分期债务请求权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五)、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六)、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七)、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之前,权利人不能行使其权利。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提因权利人积极行使其权利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事由: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裁决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裁决机构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当事人一方向裁决机构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以下要求债权的方式与起诉的法律效力具有相同的中断诉讼时效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要求权利。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可分为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承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为: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时诉讼中止;结婚、收养等关系存继期间,相对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可以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止。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或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在时效中断、中止之外预留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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