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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梅某,女,住广州市某区。 吴某和梅某曾是大学同班同学,在学校时两人就相恋。毕业后,在1992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互敬互爱,夫妻感情很好。1995年6月,生育一子。经过共同奋斗,他们二人开办了工厂,买了房、置了车,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夫妻感情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加深厚。 2002年,吴某因公到江苏出差,出差途中,因油漆中毒突发支气管哮喘和缺氧性脑病而昏迷不醒。被送回广州后,经广州一家医院全力抢救和治疗,吴某仍然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生认为,吴某苏醒的可能性极小,存活时间不能断定,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 吴某成植物人后梅某仍不辞辛劳地忙里忙外,但是经过两年,梅某不堪生活压力,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 梅某在诉状中称,原告为抢救和治疗丈夫,已经倾尽了家庭所有财产,且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的压力。在将来的日子里,吴某苏醒的可能性极小,其既不能履行丈夫职责,与原告更无感情可言。而且,原告自愿携带抚养儿子,并承担吴某继续治疗期间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和生活费,直至其康复出院为止。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郑某辩称:梅某请求离婚是为了逃避法定的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而且,吴某生病变成植物人不构成法定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情形,因此不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 某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支持了原告自愿扶养儿子和承担日后医疗费的要求。 被告法定代理人表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理结果: 某中级法院法官接审此案后,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保障吴某日后的生活就医,法院要求梅某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作为吴某日后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但梅某却以防止他人盗用为理由,拒绝支付,调解没能成功。 法院审理认为,婚后两人一直感情十分深厚,吴某在为家庭创造财产的过程中生病变成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梅某在提出离婚时,不能一次性支付相当的费用,也就是没有安排好吴某生活、医疗、监护,这个时候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在丈夫成为植物人后,妻子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植物人离婚案比较特殊,一般都本着照顾植物人的原则,如果有财产可供分割,一般判令对方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在无财产可供分割的情况下,为不使其成为社会问题,一般不准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