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动态
民间融资不可逾越的六道法律坎
李世泽律师动态
李世泽律师 2025-12-27 14:59:23
1232
李世泽
律师
咨询请说明来自
法邦网
咨 询
(一
)
将借贷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受到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二
)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等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款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四
)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民法通则》规定:
“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规定,属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
(
五
)
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
六
)
高利贷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温馨提示:
李世泽
律师
咨询请说明来自
法邦网
咨 询
看过的人都看了
·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后续医疗费谁来担
·
劳动关系与雇佣有何不同——劳动法实务常见问题笔记
·
常见的非法集资广告信息有哪些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有何不同
·
超过两年时效的借款还能要回吗
咨询
文道全律师
北京-朝阳
知识产权
专家
|
帮助
1255
人
|
好评
0
条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