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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会遭“终生禁驾”吗?

李前军律师动态 李前军律师 2025-12-25 18:30:57  933

李前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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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我们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第2款内容研究一下,可知,“终生不得取得驾驶证”的前提有三个:一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二是该事故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肇事罪”,三是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存在逃逸行为,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这里我们可以假设一个案例:甲、乙两人各驾驶机动车在同向两条机动车道内行驶,两车道之间为单实线,因未尽谨慎,两车同时靠近对方,在单实线中心点上两车碰撞,随后乙车逃逸,后果是甲车驾驶员受伤,经鉴定为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条第1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警方认为,本案非逃逸情况下,双方应为同等责任,现因乙方逃逸应定全责的原则之下并适当减轻后,遂判定乙方为主要责任。

       那么因为乙车在本次事故中“致一人重伤、又是主要责任、加之逃逸行为”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所以,乙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本案例为准,如果按我们刚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第2款之规定的理解来看,因为在其逃逸的情节出现之前,还不触及《解释》中犯罪构成起点的标准,那么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只是因为又加上了“逃逸”的这一行为,才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即然如此,就无所谓犯罪后逃逸一说,既然无所谓犯罪后逃逸一说,就不应当受到该条终生不得取得驾驶证的限制。

李前军律师评析

       目前据我所知,实践中有些地方对于此法条的理解存有不同,将本来并不符合终生禁驾的肇事者,也处以了终生禁驾的处罚。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就“逃逸”的这一行为,到底是将其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的基础条件还是作为交通肇事犯罪构成后的加重情节来理解,如果是前者,是不应当被处以终生禁驾的,否则,将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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