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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 构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曾海英律师动态 曾海英律师 2025-12-24 20:45:01  1391

曾海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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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二人离婚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离婚不离家的情形并不罕见,那么离婚后共同生活中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离婚不离家  构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虽结婚多年,但是由于性格不和,且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于2012年8月选择了协议离婚。不久后,离婚的消息被8岁的儿子小张发觉,并进行哭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最后双方妥协,在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像往常一样共同生活。2013年5月9日,被告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林某借款85000,并为其出据欠条一份。后因被告张某生意经营不景气,致使其无力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但张某都是以为无还款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555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自2013年5月9日计算至2014年6月5日)。在诉讼中,被告张某虽承认欠款事实,但是认为这款与前妻李某并无关系,因为二人已经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而该款是发生在离婚后,所以此款属于离婚后个人借款,应由我个人来承担,故不应把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后虽然仍与被告张某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对被告张某借这笔款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另外,共同生活期间所有支出均是由我个人负担,我有正式工作,有固定的收入。

法院判决:构成共同债务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张某应偿还其向林某所借的款项。被告张某虽然与李某于2012年离婚,双方也原本不应该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础,但是被告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李某使用,李某也多次用张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取款,且二人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林某无法知晓二被告离婚这一重大事实。也正基于这一重大事实,原告林某才向被告张某提供借款,故李某在应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故对二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虽然二被告已经离婚  但是不能认定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有: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4、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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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婚姻律师,珠海离婚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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