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黎文律师动态 彭黎文律师 2025-12-24 22:00:08 1379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堂姊妹关系,原告在上海务工期间。于2006年10月委托被告在通江县购房,并在一个月内数次向被告汇付购房款累计78000元,后又支付现金1100元。被告于2006年11月5日以原告名义购买门市一间,面积37.1平方米,单价1000元。出卖方出具了原告名义的收款收据。但在2006年11月17日签订合同时,被告却已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原告收房无果,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原告购房并以原告名义缴纳房款后,把合同购房当事人变更为自己,将房屋据为己有是导致本案的主要原因,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及剩余购房款。
笔者系原告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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