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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现女儿非亲生 获赔精神损失费

孙跃金律师动态 孙跃金律师 2020-06-26 04:35:04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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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现女儿非亲生 获赔精神损失费<离婚案例<婚姻法律知识网站:中国离婚网http://www.lihun100.com/anli/140.html
因为女儿被鉴定出非亲生,武先生将前妻告上法庭。日前经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武先生从前妻处获赔精神损失1万元。

 

  武先生与曾女士于2005年9月5日协议离婚,2岁的女儿由武先生抚养。同年9月29日,经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鉴定所鉴定,武先生与女儿小雨不具有亲生血缘关系,曾女士是小雨的亲生母亲。为此,武先生将曾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书可以认定,曾女士在与武先生尚未离婚之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下一女。对此,武先生并不知情。曾女士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相互忠贞的义务,其行为严重伤害了武先生的感情,给武先生在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一审

  判5000元精神赔偿

  2006年9月28日,阿静再次要求离婚诉至法院。庭审中,阿静放弃了要求阿伟抚养女儿宝儿的请求,渝北区法院口头裁定准许阿静撤回了该项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阿静所生的宝儿,不是阿伟的女儿,阿静的行为确实对阿伟造成了伤害,最后,判决阿静赔偿阿伟精神损失费5000元。

  二审

  追加偿付小孩抚养费

  阿伟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失费过低,而且没有判决让阿静赔偿自己抚养阿宝所支付的费用,因此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认为,阿静与阿伟婚后缺乏沟通交流,双方婚姻关系应予解除。阿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他人生育小孩,后果严重,给阿伟的心灵造成伤害,结合本案情况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一审只主张5000元精神损失费过低,二审法院作适度调整,主张30000元为当。

  二审法院判决:由阿静赔偿阿伟精神损失费3万元;由阿静偿付阿伟小孩抚养费2万元。

  本报讯(记者 张力)女儿出生2年多,丈夫阿伟越看越不像自己,便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结果不出所料,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阿伟向妻子提出精神赔偿,一审法院判赔5000元,近日,二审法院改判为赔3万元,还判决妻子阿静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万元给阿伟。

  亲子鉴定女儿非亲生

  1995年12月,阿静、阿伟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9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共同住在渝北区,后因阿伟长期在外工作,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少,经常吵架。2003年7月阿静生下一女宝儿。阿伟猜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并于2005年l0月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阿伟不是宝儿的亲生父亲”。最终,阿静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

  法官说法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予赔偿

  法官称,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于对方的义务,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请求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鉴于我国婚姻立法未明确,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应当忠实的原则规定,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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