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2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0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4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经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省标准:
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五、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湖北省标准:
七级伤残:12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6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省标准:
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六、因公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2002年9月1日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