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武律师动态 张爱武律师 2025-12-26 01:50:02 180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其只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初步证据。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公证机关的公证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公证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对于通过隐瞒真实身份取得的证据,如果不是以引诱、欺骗、威胁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不属于“陷阱取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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