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律师动态 杨海军律师 2025-12-28 00:48:16 1455
坐客新浪乐居解答咨询问题
1.李先生和陈女士为夫妻,拥有A、B两套住房。2005年3月,李先生未与陈女士商量,擅自将A房租给了刘先生,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但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2006年8月,房地产价格大涨,夫妻俩与幸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未将该房已出租的情况告知幸女士。随后,李、陈以A房已出卖为由要求刘先生尽快搬走,刘先生不同意,理由是租期未到。而李、陈认为,该租赁合同一是未经陈女士签名同意,二是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故无效。以后,幸女士也持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先生搬离A房,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由买卖双方签字并已到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遭到刘先生拒绝后,幸女士要求李、陈退款并赔偿损失。
请解答答下列问题:
1)李先生和刘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刘先生不搬走的理由是否成立?
2)李、陈与幸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幸女士能否要求刘先生搬走?
3)幸女士对李、陈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做以下解答:
1,
刘先生不搬走的理由不能成立。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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