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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

 张绪林律师 2025-12-25 02:59:51  2296

张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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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解决不同年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也包含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从宽处理的内容。由于刑事责任年龄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有无,因此就需要准确认定一个人的年龄,以防止出现错案或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司法实践中因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而出罪入罪的情况屡见不鲜,如田某某盗窃案,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田某某作案时已年满16周岁,根据其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推算他确实也已满16周岁。但办案人员在提审田某某时,他却辩称自己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是阴历,若按阴历推算,他实际上还不满16周岁。问其说自己生日是阴历的依据,他说他记得他生日之后没几天就是八月十五中秋节,生日之前不久则是当地的鬼节。办案人员认为八月十五、鬼节都是阴历的节日,其辩解比较可信。就寻找其父母进行核实,其父母证实当初给田某某报户口时报的确实是阴历日期,因为当地的风俗习惯都是以阴历来记生日的。经与当地派出所核实,派出所人员称当地确实有以阴历记生日的风俗习惯。办案人员根据田某某的阴历生日从万年历上查出当天的阳历生日,经推算,田某某作案时确实不满16周岁,也就不能以盗窃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此,为了防止出现错案殃及无辜或者放纵罪犯,就需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认真审查,严把证据关。

    一、实践中导致出现年龄差错的几种原因

    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有效证据是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本人所持的身份证。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周密和完善,因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般也确实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但现实生活却是复杂多样的,户籍证明有时证明的却并非是犯罪嫌疑人真实的出生日期,实践中通过审查以其他证据推翻户籍证明的效力的情形也屡有发生。因此,简单地以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时是不可靠的。归纳起来,实践中导致依据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来认定刑事责任年龄出现年龄差错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

    1、阴历(又称农历、古历、旧历等)和阳历(又称公历等),如上述田某某盗窃案。法律文书都是以阳历纪年的,但我国幅员辽阔,历史传统久远,民族多样,在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往往并不以阳历纪年,而是有自己不同的纪年方式,其中较为常见的是阴历纪年。如果将某人的阴历生日误作为是阳历,就会将该人的周岁时间人为提前而发生错误。如某人的阴历生日是1989年6月1日,该天的阳历日期则是1989年7月3日,若该人户籍证明上登记的就是阳历日期,则该人至阳历2005年7月4日年满16周岁,但若该人的户籍证明上登记的是阴历日期但却被办案人员误作为是阳历日期的话,就会认为至阳历2005年6月2日时该人就已年满16周岁,其周岁日期就被提前了一个月零二天。如果该人恰好在阳历2005年6月期间盗窃财物价值3000元,那么就会使实际不满16周岁的人来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户籍证明被更改。应该说户籍证明以原始登记的信息为最接近真实,没有合理理由一般不应对原始信息进行更改。但由于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个别户籍管理民警素质不高,对户籍证明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而户籍证明也不仅具有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功能,在入学、当兵等情形下都需要有户籍证明。因此,为了躲避计划生育,为了能够外出务工、入学、当兵等原因,都有可能对户籍证明进行更改。如王某盗窃案,王某初中未毕业辍学后无所事事,其父母就让其外出打工,但王某的年龄还不满16周岁,为了能够上王某能够外出打工,其父母就花了50元钱到派出所更改了王某的户籍证明,并据此办理了身份证,而王某的真实年龄并不满16周岁。侦查机关根据王某的身份证认定其作案时已年满16周岁,但办案人员提审王某时,王某提出了上述辩解。经与其父母及其所上学校的班主任老师核实,证实王某的上述辩解是成立的。这样王某作案时就不满16周岁,不应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3、户籍证明被篡改。上述户籍证明被更改的情况下,更改者是为了其他原因如外出务工、上学、当兵等原因,其行为虽属不当,但性质尚不严重。但有时候,相关人员却是出于逃避罪责的非法目的而有意篡改户籍证明,并伪造相关证据,其性质就比较恶劣了。如马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马某在接受开始几次讯问时都自报年龄为19周岁,但其户籍证明上的年龄却是16周岁。这虽不影响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却涉及到是否认定马某系未成年人,影响到是否对马某从宽处理的问题。经复查户籍证明发现,马某户籍证明的变动日期是马某被刑事拘留后的第十天。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经艰难工作,办案人员找到了马某出生时的接生人员及2名与马某同村同年出生人员,摸清了马某的属相及大致出生时间,又从村保健员保管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查清马某的出生登记时间为1984年4月。在有力的证据面前,马某的母亲承认了在马某被刑事拘留后她找到村委会干部要求为马某改小年龄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尔后据此到派出所变更了马某的出生日期的事实。至此真相大白,马某作案时已年满19周岁,不是未成年人,不应因此得到从宽处理,而相关人员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登记名与实用名不一致。一般而言,户籍证明中登记的姓名与该人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的姓名是一致的,根据一个人自报的姓名,就可按图索骥找到其相应的户籍证明。有时即使登记名与实用名不一致,但大多数人都不仅知道自己的实用名,也知道自己的登记名,所以并不会造成混乱。但有时候,由于一些特别的原因,有的人却并不知道自己户籍证明上登记的姓名与其实用名不一致,导致侦查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名字要求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时,当地派出所却称查无此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很复杂的,需要办案人员明察秋毫、认真审查,方能查明真相。如张甲盗窃案,张甲的父母在1987年6月23日生下一个儿子,取名张乙,但不到一个月张乙就夭折了,也没来得及报户口。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如若儿子未成年便死亡的话,以后再生儿子,一般就会让其顶替其死去兄长的身份。1989年时张甲出生,在报户口时虽报的是张甲的真实名字和出生年月日,但实际生活中却以张乙的名字称呼张甲,张甲对此却毫不知晓,因此一直认为自己就是叫张乙,所以才会按照张乙的姓名输入时查无此人。办案人员在提审张甲过程中问到其家庭情况时,张甲出现极大的抵触情绪,称家中什么人都没有了,办案人员产生了怀疑。经讯问张甲同案犯,其同案犯称张甲父母健在。办案人员遂与公安人员一起到张甲老家找到其父母,其父母道出了上述事实,而张甲则是因一次被父亲殴打后负气离家出走,所以才说家中什么人都没有了。因此,张甲的真实出生日期应是1989年,作案时不满16周岁,不应对其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实践中,还会有其他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确切生日很难查清,如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虚假供述、犯罪嫌疑人系送养或丢弃、父母不关心等。这些情况都不是户籍证明本身有误,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在当初进行户口登记时就没有搞清犯罪嫌疑人的确切生日,或者由于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虚假供述而一时查不到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对此就要结合诸多其他证据,努力作出客观而准确的认定。比如就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虚假供述而言,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故意将自己的年龄报小,以得到从宽处理甚至逃脱刑罚,这种情况的虚假供述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却会出于其他原因而故意夸大自己的年龄,并会编造其他一些情况,让侦查人员难以核实。如李某盗窃案,李某父母早亡,与姐姐一起随奶奶生活。由于看到年迈的奶奶照顾自己和姐姐比较困难,就下决心出来闯荡,打算闯出一番事业后再回去找奶奶和姐姐。但他毕竟年幼,在外闯荡过程中受人引诱而步入歧途,李某自觉无颜回去见奶奶和姐姐,更不愿让她们知道自己现在偷东西被抓而担心,所以被抓获后一直供述自己叫孙某,父母早亡,自幼流浪,已年满16周岁。但侦查机关根据其自报姓名和地址发函过去要求出具户籍证明时,当地派出所却称查无此人,骨龄测定显示李某的年龄在16周岁左右。李某到底是否已年满16周岁?为什么当地派出所查无此人?案件似乎一下子陷入死胡同。办案人员决定从李某自身寻找缺口,就对李某耐心讯问,因势利导,从李某的身世谈起,逐渐获得了李某的信任,李某终于一点点讲出了实情。根据其奶奶和姐姐的证言及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李某作案时还差2个多月才年满16周岁,依法也不应对其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认真审查核实证据,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年龄虽然实践中导致年龄出现差错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也并非因此而无所适从。如果在审查核实证据的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并保持足够的耐心和细心,就可以尽最大限度来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年龄。

    1、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案件,就要提高对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存在错误的警惕。在提审时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并未年满16周岁的,不仅要让其讲出辩解,更要其讲出具体理由,尤其要注意一些与时间有关的细节,以便于与其他证据进行核实印证。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简单的以认罪态度不好而拒绝听取,就将失去发现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存在错误的最佳时机。

    2、坚持以户籍证明、身份证为准,并辅以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一般而言,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所持的身份证,应该首先确定其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有效性和真实性。但在有证据表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可能存在错误时,有条件的话,应该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如果这些书证与户籍证明、身份证都是一致的,就可以印证户籍证明、身份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结合这些书证仍不能排除疑点,则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核实。

    3、找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及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当根据书证仍无法得到确定结论时,还应找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及相关人员如接生人员、其同龄人员、学校老师、同学等进行核实。在核实时尤其要注意与犯罪嫌疑人辩解中与时间有关的细节相互印证,如犯罪嫌疑人的属相、出生时的节气、农时、节日、天气冷热、与同龄人出生的先后、出生前后的重大热点事件等。细节由于其微小性容易被忽略,但一旦被记住并经查证属实,就会因其真实性而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如前述田某某盗窃案,他供称他出生在八月十五中秋节前没几天,生日之前不久则是当地的鬼节。由于这两个细节确定了田某某的生日是在当地的鬼节和中秋节之间,经查当地鬼节是八月初七,而户籍证明上田某某的生日是八月十三,刚好可以互相印证。因此,可以据此认定田某某的辩解是可信的。

    4、借助骨龄测定。有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如生日确实不清、犯罪嫌疑人拒不讲明自己身份等,根据上述证据均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骨龄测定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但是在借助骨龄测定时,需要对骨龄测定的证据性质及其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不可盲目迷信。骨龄测定是一种鉴定结论,是专家医生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骨骼发育状况对其年龄所作出的一个鉴定意见。目前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测定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确定一个时间点的程度,而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因此,仅仅依据骨龄测定并不能准确确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判断。尤其是当骨龄测定确定的年龄段是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左右时,更需慎重。作为鉴定结论,骨龄测定能否最终被采纳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必须经过办案人员审慎的审查判断。实践中,最终根据其他证据否定骨龄测定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一般而言,根据上述几方面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可以得到确定,但也可能出现上述几种证据之间互相矛盾的情形。对此,不能简单的以证据形式作为证据效力高低的依据,如认为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证人证言,而应综合分析,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和在证据采纳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

    三、完善对策

    由于户籍证明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书证,因此办案人员首先是认可户籍证明记载的内容是真实可信的。但根据对实践中导致出现年龄差错的几种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差错也正是由于户籍证明有误而引起。无论是人为的更改或篡改,还是无意的把阴历生日当作阳历生日,都是户籍管理制度上出现了问题才发生的。因此,如果能够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相信由此而导致的年龄差错情况就会大大降低。

    1、加强对新生儿的出生管理。在城市中,人们生孩子时一般都会选择正规医院。但在农村地区,由于计划生育问题、医疗费用问题、思想认识问题等,不少人还会选择土法接生或者到地下诊所去生。这样,对新生儿的出生情况就缺乏有效而准确的证明,在户口登记时就容易出现差错。因此,尤其要加强在农村地区新生儿的出生管理,要求都要到正规医院生孩子,并要求医院对新生儿的出生情况及其家庭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后查。加强新生儿的出生管理还意味着可以降低有缺陷新生儿出生的比例,从而间接的减少丢弃婴儿现象的发生。

    2、统一以阳历日期进行生日登记。即使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也会发生在生日登记时发生阴历和阳历不一致的问题,有的人报户口时报的是阴历生日,有的报的则是阴历生日,而户籍管理不满又不仔细核实,往往是报什么登记什么,这样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因此,户籍管理部门在进行户口登记时,要问清对方报的日期是阴历还是阳历,如果是阴历,则要换算成对应的阳历进行登记。

    3、严格户籍变动管理。有关户口登记信息要进行变动时,必须要有法定的或合理的理由,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否则不能随意变更。如前述王某盗窃案,王某父母花了50元钱就将王某的生日改了,户籍管理的严肃性受到严重损害。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个别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利欲熏心,为一点蝇头小利而丧失原则。对于此类现象,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不得姑息。

 

文章来源: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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