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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因偷税罪落马的典型案例

 孙成勇律师 2021-09-02 04:00:43  1686

孙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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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福布斯富豪榜上榜富豪周伟彬因偷税罪被判刑三年
2006年10月23日,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涉嫌巨额偷税,于近日被佛山市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继而刑事拘留,成为胡润排行榜发布以来,首位被拉下马的广东富豪。
周伟彬被捕前曾是佛山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工商联常委、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周伟彬早在2001年即登上胡润“统计”发布的福布斯大陆富豪榜,排名第76名,财富7亿元,当年他38岁。自此周伟彬年年上榜。2006胡润百富榜,周伟彬以8亿元人民币身家名列第438位。

2006胡润百富榜是案件的“导火索”。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就在2007年10月11日前后胡润发布2006中国大陆富豪榜之后,周伟彬所办公司的一位销售部前负责人于10月20日向佛山市国税部门写出举报信称:“2006年10月12日,南方某报公布周伟彬是坐拥8亿元资产的超级富豪,”“为何有钱不缴纳欠税”,“为何欠工资不放”等等。据介绍,该销售部负责人还向国税部门提供了2005年8月份周伟彬所办公司可能涉嫌偷税的证据。除该负责人举报的材料外,国税部门还收到大量周伟彬涉嫌偷税的举报材料,大部分出自其所办公司员工。根据相关报道披露,在2003年前后,周伟彬所在公司拖欠大批员工工资,有的高达数万元,其中不乏中高级管理人员。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目前可搜索到十多条有关周伟彬所办金龙油墨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判决书。
  根据《广州日报》记者调查报道,2003年周伟彬被所办公司财务部一张姓的女性负责人举报至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国税局随即联合佛山市公安机关,封存公司的大部分财务资料,发现周伟彬所在公司涉嫌偷税约3000万元,并第一次刑事拘留了周伟彬。2004年初,周伟彬交纳200万元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省国税局下属佛山市国税局于2005年11月15日发布的佛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表明,周伟彬核心子公司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拖欠增值税823.03万元,该局2006年2月20日发布的佛国税发〔2006〕25号表明,周伟彬核心子公司金龙油墨尚拖欠增值税647.13万元。

  根据《广州日报》的公开报道,案件基本事实如下:据公诉方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4月至2001年7月期间,周伟彬经营的顺德区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金龙公司”)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采取销售货物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的方法,开设账外银行账户及私人账户收取不开发票的货款。周伟彬形成偷逃税款的决策后,授意部下周建明进行账务处理工作,安排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专设内、外两套财务账。内账为核算公司的全部经营业务,外账是抽取内账中的一些数据资料来进行记录和用作虚假的纳税申报,以此来隐瞒销售收入。在此期间,金龙公司共隐瞒销售收入89,816,742.09元,少缴增值税款15,268,846.16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78.44%。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间,周伟彬经营的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冠公司”)为达到偷逃税款的方法,以同样方法销售货物和收取货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隐瞒销售收入共计7913760.29元,少缴增值税款共计1149862.61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71.01%。公诉机关认为,金龙、金冠公司以及周伟彬、周建明均构成了偷税罪。
  对于检方指控,周伟彬辩称,被告单位在管理用人上可能有过失但没有犯罪动机及故意。案发当时被告单位的生意红红火火,根本无必要去做偷税这个风险巨大获益不多的行为。此外周伟彬认为,本案漏诉了主谋和核心关键人物张艺。金龙公司的财务管理都是由张艺负责,其所作的决定都是他一个人决定的,“我只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更不是直接负责人,不是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不应按偷税罪处理。”
  针对周伟彬的自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金龙公司采取伪造、隐瞒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记账凭证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在1998年4月至2001年7月间共偷税15268846.16元,其中2000年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78.27%,且偷税数额达3654062.21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周伟彬是金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周建明的供述和金龙公司众多员工的证人证言证实,周伟彬是金龙公司经营的决策者和实际上的最高管理者,他是金龙公司偷税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就单位犯罪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法院认为金冠公司犯偷税罪的罪名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据此,法院依法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金龙公司罚金1530万元;周伟彬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27万元;周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周伟彬家属补缴的税款2949862.6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周伟彬不服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周伟彬及其律师上诉认为,原判决认定金龙公司隐瞒销售收入89816742.09元、偷税15268846.1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周伟彬没有偷税故意。同时,即使金龙公司与周伟彬偷税罪成立,因金龙公司已补缴大部分税款,周伟彬也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终审决定维持对金龙公司和金冠公司判决,以偷税罪判处金龙公司罚金1530万元,金冠公司偷税罪不成立。鉴于金龙公司已补缴了大部分税款,周伟彬在二审期间积极要求亲属代缴部分罚金,且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维持对周伟彬罚金判决,对其个人处罚金1527万元,其家属补缴的税款2949862.61元上缴国库,同时撤销原审刑罪量刑,改判周伟彬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二、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所办公司涉嫌偷逃巨额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因其所办公司涉嫌偷逃巨额税款,于2002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于2002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2004 年4 月6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6日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第31条、第61条、第52条、第53条,遂判决: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

  刘晓庆税案回顾
  2002年4月被立案侦查
  2002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已涉嫌偷税犯罪为由进行立案侦查。刘晓庆妹夫靖军、公司会计方利、刘晓庆的妹妹刘晓红和刘晓庆也先后被依法逮捕。
  2002年6月被依法拘留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因所办公司涉嫌偷税,在她的玫瑰园别墅中被公安机依法刑事拘留。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3年1月
刘晓庆所提供纳税担保的19套房产被拍卖,拍得的661万余元,用以补交所欠部分税款。
  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正式逮捕后,刘晓庆家人就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取保候审,直到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终于被取保候审。
  2003年9月高调复出
  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后立即高调复出,接拍多部剧集,以还清税款。到2004年1月,晓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646万元,税款已经全部缴清,目前还有300多万元的滞纳金仍在追缴当中。
  2003年9月晓庆公司被提起公诉
  去年9月,晓庆公司律师团接到法院公诉书。起诉书认定刘晓庆公司偷税52宗,金额840万元,其中偷逃所得税700多万元。该公诉书通知被公诉的只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而刘晓庆、刘晓红姐妹以及其他曾经因为本案被逮捕的人都不在被起诉之列。
  2003年12月12日税案开庭审理
  晓庆公司税案去年12月12日在北京朝阳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已被取保候审的刘晓庆并未出庭,原晓庆文化艺术公司总经理靖军出庭受审,靖军以及晓庆公司被控偷、逃税等52起罪名,由于案件本身比较复杂,证据调查还需一定时间因此未做判决。
  2004年4月6日一审判决
北京朝阳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

三、辽宁营口双富集团董事长、亿万富翁张洪刚因偷税被判刑九年
1993年,从黑龙江来到辽宁的张洪刚在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了人富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富公司)。经过几年的经营,公司迅速成为以房地产为主业的集团,并成立了辽宁双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富集团),拥有资产近1个亿。2000年4月,双富集团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牵头下与多家公司一起参与建设一所村级小学。当时会议约定由双富集团先期出资垫付,待工程竣工后,再按面积由各方分摊。2000年8月,双富集团斥资400多万元建设的小学正式落成交付使用,但却在建校资金问题上和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了纠纷。为了查明双方资金纠纷,2001年9月,开发区管委会审计局、公安局、土地局等6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对双富集团和人富公司账目进行了全面清查。
2001年11月张洪刚被开发区公安局以涉嫌偷税、虚报注册资本立案调查。2002年12月24日,张洪刚因涉嫌“藏匿、拒不交出会计凭证资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2003年6月,营口开发区检察院以张洪刚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偷税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1年,罚金5594万元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法院于2003年12月23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张洪刚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虚假出资罪,构成偷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罚金5594.1993万元。
   判决后,张洪刚认为一审判决歪曲了事实的真相并错误地运用了法律。自己的公司早在有关部门的查账工作中,就有税务部门出具了鉴定,虽有漏税行为,但决不是判决中的上千万元,也不构成偷税罪,一审忽视税务部门作出的鉴定而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毫无道理;同时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的两项罪名并不存在;至于隐匿会计凭证则是由于凭证丢失而非主观故意。据此,张洪刚于判决作出的第三天就向上级法院提交了上诉请求,要求重新审理,撤销一审判决。
案件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二审,最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以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虚假出资罪、犯偷税罪,对营口双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金人民币760余万元。其法人代表张洪刚犯偷税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90余万元。
具体案情简介:
一、偷税罪
法院认定:营口双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偷税数额l94万元,2000年度偷税额占当年全部应纳税的比例为31.66%,已构成偷税罪。张洪刚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其单位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亦构成偷税罪。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在1999年成立双富储运公司时,双富房地产公司以一栋住宅楼作为资本出资,作价970万元。但该公司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在6个月的有效时限内办理产权转移,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至于虚报注册资本的3095万元,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是:双富房地产公司在2000年初申请成立双富集团时,曾以3栋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楼作为注册资本进行投资,却隐瞒了商品楼已经大面积销售的事实,将其作价3095万元进行投资注册,经估算实际仅为400多万元,明显虚报注册资本。张洪刚则辩称,储运公司是属于需要长期投资的特殊行业,双富集团虽没有直接将房产转入该公司,但已经将大量资金注入了该公司用于兴建基础设施,其资金已经远远高于注册资本,根本不属于虚假投资,只是经营方面的策略。
双富集团在建立储运公司时是以那座作价970万元的大楼作为出资方式,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改为现金投入。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双富集团应该到当地工商局将公司章程中有关“投资方式”一栏的内容做一下修改即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中出资方式有所改变是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双富的案子提醒着所有的企业家,企业在经营上一定要规范运作,千万不能走捷径。如果当初他们能到当地工商部门做一个简单的变更手续,至少关于“虚假出资”的罪名便不会出现。
三、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的相关规定。张洪刚身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人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对人富公司的会计资料具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保管的法定义务。而张洪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管账目,且隐匿账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四、顺德立刻亮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张乐常犯偷税罪被判刑七年
张乐常被捕前系顺德立刻亮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顺德立刻亮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立刻亮公司”)于1992年12月注册成立,是中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张乐常,属独立经营核算的法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立刻亮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光管支架、镇流器等电器产品。立刻亮公司于1999年1月至2002年5月期间,在被告人张乐常的授意下,采用帐外经营的手法,设置两套帐核算销售光管支架等产品,外帐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大部分销售不开具发票,只开具产品“出仓单”、“产品送货单”,而该部分销售收入记录到公司内帐,以独立反映该公司大部分销售收入状况,内帐的销售收入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各税种的税款共计人民币14807 669.90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95.48%。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乐常无视国家法律,在负责顺德立刻亮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设置两套会计帐实行帐外经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偷逃各税种的税款总额达人民币14807669.90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95.48%。被告人张乐常系顺德立刻亮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的重大事项均由其决策,是立刻亮公司偷税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作用,应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偷税罪。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乐常犯偷税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三条的规定,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张乐常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张乐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乐常身为立刻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授意公司会计设置两套会计帐实行帐外经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总额达人民币14807669.90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95.48%,上诉人张乐常是立刻亮公司偷税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上诉人张乐常及辩护人所提经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