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海峰律师 2025-12-24 21:01:22 2370
劳动者过失造成单位损失的承担问题
问:我是某企业单位的会计,我单位有两名姓名完全相同的职工(分别称王甲、王乙),2010年3月,王甲与我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我在为单位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过程中,因两个人姓名完全相同,没有注意核对身份证号,继续为王甲缴纳保险费,没有给王乙缴纳保险费,这种情况一直缴纳了三个月才发现,并纠正过来。现在单位因我工作疏忽造成了损失,要求我自己追回为王甲所缴费用,如果不能追回的,让我承担单位损失,经与王甲协商,王甲不同意退钱,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王甲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没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你单位的错误获得利益,在法律上称为不当得利,王甲应当协助你单位退回已经缴纳的保险费或者承担你单位为其缴纳的保险费。如果王甲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你单位可以起诉王甲。又因为你是企业职工,你的行为代表企业,属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由单位来承担,所以你没有诉权,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追回该损失。如果有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追回该损失的,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因过失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承担问题,根据法律实践,你不承担全部损失,你可以根据有限赔偿原则和适当赔偿原则与单位分担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