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金城律师 2025-12-25 08:20:59 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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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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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20516 【实施日期】 19920701 【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我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 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1次 【章名】 全文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 一、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 二、责任的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该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的受雇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 三、伤残赔偿范围 (一)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 (二)医疗、护理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 (三)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 (四)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 四、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一)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二)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二)项〕。 (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四)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 (五)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 五、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 70岁以上致残或死亡的,其计算收入损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 六、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 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 伤亡者为我国公民的,其对外索赔的标准,可参照我国有关部门制定 七、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 八、赔偿费应赔付给死者遗属、伤残者本人。伤亡者所在单位或者其 九、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适用当事人 十、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