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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大型房地产经纪公司擅自撤销网签手续而被判决赔偿差价损失

 靳双权律师 2025-12-25 21:20:31  3450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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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魏某诉称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原告与被告郝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魏某作为买方,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合同标的为93.8万元,某公司依法为该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后原告被告发生居间合同纠纷,诉讼期间被告伪造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和签字与郝某一起以解约为由办理了网签合同注销手续。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落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起诉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定金损失一万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五十九万元。

     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公司辩称:一、某提供了居间服务,但没有收到任何中介费用;二、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原告不想再购买房屋了;三、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是129万元,为了避税,网签合同价格是93.8万元,原告要求按93.8万元履行合同,郝某拒绝。四、定金是郝某收的,原告放弃购买房屋,理应丧失定金,某并没有收到原告的定金,不应由某退还,其应向郝某主张。五、在房屋过户前,原告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原告主张差价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六、被告撤销网签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

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十八法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1218日,原被告及郝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成交确认书》《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合同成交价为12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郝某于20091218日向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告办理诉争房屋的网上签约手续,授权委托书注明的成交价为93.8万元,原告向郝某支付一万元定金。20091222日,被告为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约定成交价为93.8万元。2010319日,被告冒用原告的签字,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网签注销手续,注销原告为“双方解约”

经原告申请,房屋于201154日现价154.32万元。

法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冒用原告的签字,擅自办理了诉争房屋网上签约注销手续,其行为必然会对原告与郝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产生障碍,且客观上已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法院判决:一、被告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魏某损失十万元;二、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该案判决是正确的,虽然房屋差价为二十五万三千二百元,但是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十万元赔偿请求,这主要是因为原告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支付了一万元定金,且原告与郝某就房屋的交易价格也存在争议,某的擅自撤销网签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案中,原告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郝某继续履行合同。所以某公司虽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按公平的原则,应减轻赔偿责任。关于定金损失,由于某公司不是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定金责任。该定金,虽然郝某不同意退还,但是原告并没有向郝某主张,并不能当然的就认为是原告的损失,因此,该损失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