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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仙寿律师:对抢劫罪构成要件的理论解读

 吴仙寿律师 2025-12-26 13:48:3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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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仙寿律师:对抢劫罪构成要件的理论解读

   抢劫罪是发生在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侵犯财产的犯罪,也是实践中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犯罪。各国法律对该种犯罪现象都有明确的刑法条文来表述其罪状和处罚刑种。尽管抢劫罪行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但我国刑法基于犯罪合理归类的考虑,将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犯罪一章中。

一、抢劫罪的基本特征

1、抢劫罪的行为形象简述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致被害人不能抗拒,从而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该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该罪所侵犯的法益类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思强取了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又以暴烈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等人身权利,行为的这一特质及样态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这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为暴力、以暴力相威胁以及其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情形。其中暴力行为的暴烈程度,并不要求必须达到“足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足以压制被害人”之限定,所以只要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行为是故意用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劫取财物的手段,那么不论暴力程度是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均应属于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需当场实施,即行为人在连续的时间中可控制的一定场域。

(三)构成该罪的主体要件: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就可以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单位不可能构成抢劫罪而成为该罪主体。

(四)故意内容:该罪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强取的认识和意思,而且具有非凡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对于取得财物必须通过暴力、胁迫等违反被害人意思的方法才能取得有所清楚的认识。为实现其他犯罪的意思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而取得财物的,具有抢劫罪的故意内容。

二、刑法对该罪的基本规定

刑法对于抢劫罪除了基本规定之外,还规定了特殊的“转化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因其他原因杀人死亡后,才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而取得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死被害人再拿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2、抢劫罪与绑架罪:最高法院在2005年6月8日《故意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四、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