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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德云社职员民事赔偿诉状

 杨浩律师 2025-12-24 22:04:39  2153

杨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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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民事赔偿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北京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522室,

法定代表人:韩炳江,职务:总经理

代理人:杨 浩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李 静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西里6号楼2门101,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翡翠城康隆园4806,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120105197404135419。

被告:王俣钦,男,回族,1985年7月4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福源楼9门302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荣京丽都小区B座1418,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120106198507040018.

被告:王楠,男,满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清远县英额门孤山子43号,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德云社基地,身份证号:210423198510182214。

案由:财产损害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98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9日23时左右,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三被告等人与本公司员工黄亮、刘爱民发生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三被告等人将黄亮持有属于原告所有的相机和DV抢走、损坏,后原告为修理该相机和DV支付修理费共计5,980元。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