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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海峰律师 2025-12-25 09:37:32  1934

高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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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恒天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函

 

南京恒天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20121129,贵司与本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QLD1211),约定贵司向本公司购买“XXⅡ”人体安全探测仪1台,购买价款为500000.00(伍拾万圆整),交付时间为2012126,合同预先支付250000.00(贰拾伍万圆整)。

合同成立生效后,本公司受到贵司支付的25万元定金, 2012126日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贵司,然贵司未能按约定支付余款,贵司的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贵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余款25万元。

现本公司所特向贵司发函:贵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在收到本函的3日内先支付余款22.5万元,剩余2.5万元依据合同约定从安装完毕交付使用起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否则,我公司将起诉贵司要求贵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余款,并承担损失赔偿。届时,贵司还将因此额外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望贵司慎重对待本函,以免讼累!

安徽X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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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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