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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团民初字第340号

 宋飞律师 2020-04-17 03:02:45  504

宋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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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2009年初至2010年7月期间,原黄冈市黄州区财税金融办公室一直在原告经营的黄州南方副食商行中赊购烟、酒、副食等商品。2010年7月26日,经双方结算,原黄冈市黄州区财税金融办公室仍下欠原告赊购的商品款48865元。同月,原黄冈市黄州区财税金融办公室被被告依法撤销,原告遂要求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8865元及银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调解协议:一、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下欠原告徐育南货款48865元,定于2012年元月30日支付20000元,定于2013年元月30日支付14433元,定于2014年元月30日前支付14432元。双方本次纠纷就此了结。 二、被告如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所约定的款项,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自愿承担总欠款48865元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损失。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00元,由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结果:

调解

法律依据:

上述协议,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2011年6月23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