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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李海江律师 2025-12-24 23:43:16  1243

李海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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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燕军    汉族 19791025日出生,住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安家堡乡第八屯村康富路248 身份证号:132528197910252511 电话13811345618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路1号院21101 电话 95568

法定代表人:岳丹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5000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1215原告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大兴支行业务处存入人民币65000,原告帐号为6226220181903872,后来原告用取钱时却发现钱于20121217被人取走(金额65000)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容侵犯.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支付65000,及利息5000元,要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也没有给付。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此致

 

 

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