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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盗窃案

 刘风光律师 2025-12-25 16:17:35  711

刘风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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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伙同肖×、曹××专门窃取某通信公司在长沙市各地段设置的通信基站内的蓄电池、直放站等通信设备。其中,杨×实施盗窃6次,所窃财物经司法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4882元。该案属于多次盗窃通信设备,因此社会影响较大多家媒体还对此作了相关报道。接受家属委托后,先说服家属对受害单位(通信公司)损失进行足额赔偿,取得该单位的书面谅解,从而为达到减轻量刑的目的打下前提基础。此后又从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案发后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等量刑情节着手,最终法院判处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