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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按份共有房产的特例

 龚震亚律师 2025-12-26 21:47:29  616

龚震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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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与长期夫妻感情不和。肖某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与罗某夫妻共同财产有某小区二居室房屋一套,肖某与某除房屋外均无其他住房。某自第二次起诉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某与某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表示无能力折价补偿对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准许原告某与被告詹某离婚;二、现在某名下、位于小区房屋由原告某与被告詹某共同所有,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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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原告三次起诉离婚,且已分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诉求予支持。

  房屋系某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某主张其与某各享有50%的份额的主张并无不当。在肖某与某除房屋外均无其他房产,且均无能力向对方支付折价补偿的情况下,判令房屋归高某、罗某按份共有应是最佳的处理,保障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