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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钟桂明律师 2025-12-25 20:41:14  1141

钟桂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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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钟**,女,汉族,1990年**月*日生,住江西省会昌县小密乡半迳村*号,身份证号码:36073319901106****,联系电话:1872012****

在申请执行人蔡延庆与被执行人邓椿斌 ,就(2015)余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贵法院作出(2015)余法执追字第29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撤销(2015)余法执追字第298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第一、       申请人不是(2015)余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际上是要认定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实体问题,如果在执行阶段认定,这是“以执代审”,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申请人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被执行人邓椿斌自己也承认这笔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开销,而是拿去还赌债。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并没有规定可以把夫妻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最高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对“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明确说明当时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作为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而不是作为执行的法律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

综上所述,申请人是案外人,贵院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5)余法执追字第298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此致

大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