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济舟律师 2025-12-25 09:37:55 920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4日,A银行与贾某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A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00万元。同日,贾某、李某与A银行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担保。2014年2月20日,贾某向A银行出具《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100万元发放至案外人账户。2014年2月25日,A银行与贾某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贾某为个人消费向A银行贷款100万元。A银行按约放款。后借款到期,A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贾某、李某偿付本金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贾某以其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等文件是空白等理由提出抗辩。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三份证据均有贾某的亲笔签名,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贾某指定放款至案外人账户,贾某提出在上述文件空白的情况下签名,后A银行篡改来进行抗辩,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签名栏有贾某的亲笔签名,但贾某以未看清合同内容,未收到合同文本等否认该合同效力,缺乏依据。法院判决贾某和李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律师提示:
在书面材料上签名,一般应视为签字人对该书面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签字人如仅以疏忽大意、未看条款等理由对该书面材料内容不予认可或主张合同约定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推翻合同效力。
在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时,当事人应仔细阅看书面材料的具体内容,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签字、盖章,切忌盲目信赖或是存有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协议内容。